关于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推进新型工业化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市委“1558”工作思路,坚定“产业为本、工业当家”理念,扎实开展新型工业化攻坚突破行动,加快推进低空经济产业布局,抢占新赛道、培育新动能,全力打造低空经济创新发展新高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支持企业参与通用机场、垂直起降点、无人机自动值守机库、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通行航线、飞行基地等与低空经济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低空飞行设施网、空联网、航路网、服务网等配套设施建设,按照不超过实际建设投入13%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不含土地及场平费用)。其中,每个5G—A通感一体化基站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每个小型起降点、智能起降柜机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每个中型起降场、大型起降枢纽、eVTOL起降场、直升机起降平台等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二、支持低空产品示范推广和产业强链。 对首次通过国、省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认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或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配套发展,对首次为航空器整机等生产企业提供自主研制的原材料或零部件产品,且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按照供需方第一年销售合同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三、强化新技术产业化扶持。 鼓励企业、科研院所围绕低空航空器相关的电池系统、飞行控制系统、动力系统、任务载荷等硬件设备,以及低空感知、交通、导航、监管和大数据智能应用系统等核心领域开展技术攻关,对研发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销售收入的2%给予单个产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同一产品只能申请一次补助,同一企业(科研院所)补助不超过10个产品。对相关核心领域技术实现攻关突破并成功申请省级以上专利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四、鼓励拓展低空飞行应用场景。 支持轻小型、中大型无人机在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商业领域应用,首年按照轻小型、中大型无人机分别给予每架次不超过30元、70元补助,次年按总飞行架次增量部分以相同标准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低空载人飞行,对直升机、eVTOL等低空载人飞行器商业运行航线按照空中观光游览、市内交通、城际交通分类别每架次每位游(乘)客不超过150元、200元、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发展低空体育运动,对获国家体育总局航管中心、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授牌的航空运动训练基地等,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拓展低空多领域应用,鼓励支持政府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拓展低空经济领域公共服务。
五、加强低空飞行服务保障。 鼓励企事业单位、高校和科研机构共同搭建低空飞行服务、运营保障、试飞验证、检验检测、在线交易等低空经济领域的各类公共服务平台。支持企业建设低空飞行器应用验证场地,鼓励企业参与低空飞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按照不超过年实际运营费用的50%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六、支持产品适航取证。 对航空整机、航空发动机、燃气轮机等领域新取得型号合格证(TC)、生产许可证(PC)、单机适航证(AC)或通过军工产品设计鉴定审查的企业,每个型号产品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对已取得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颁发的维修许可证且在生效期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对已取得中国民航局(CAAC)颁发的维修许可证且在生效期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40万元奖励。
七、鼓励开展低空经济标准规范制订。 对企业、科研院所牵头制定并获批准发布的低空飞行器产品、低空检验检测、低空起降设施、低空运营服务等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项目分类别给予奖励。其中,主导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的,按项目每个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5万元的奖励。主要参与单位按照不高于主导同类标准制修订奖励标准的50%执行。同一单位年度标准制修订奖励不超过50万元(制修订国际标准的同一单位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设立低空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建立专项资金引导基金联动机制。在南充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中设立低空经济产业子基金,引导和推动子基金支持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积极争取国省制造业相关基金注入,充分发挥基金投资优势,引进具有核心技术竞争优势的企业落户南充,积极利用产业基金等资金渠道开展企业并购,推动产业加快发展。
本措施所称低空经济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无人驾驶航空器研发制造、低空飞行、运营及保障等本地低空经济链上企业。所称轻小型、中大型无人机等概念与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保持一致。本政策措施中与市级其他支持政策交叉重叠的,同一单位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政策措施所涉及奖补标准,根据市级工业发展资金预算及项目分级等因素,在前述上限内经综合测算后确定。本措施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政策措施实施期间如国省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适时对相关条款进行调整。国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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