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18日,眉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刊发“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求《眉山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就该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止2025年2月25日,可通过多种方式反馈。
眉山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低空经济的总体部署,抢抓低空经济产业密集创新和高速增长的战略机遇,加快构建现代化低空经济产业生态,全力开辟经济发展新赛道,培育高质量发展新动能,加快提升我市低空经济竞争力,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打造国内航空运动基地
(一)支持低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低空信息基础设施(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监测、反制等)、地面配套设施(低空航空器起降、备降、停放、智能起降柜机、无人机试飞场地、充换电站等)的建设与运营,并鼓励向社会开放共享。引导符合条件的项目依法合规采用特许经营模式推进,并在建设费用、运营费用等方面给予支持。
对建设相关基础设施的企业,投入使用一年后,最高按照项目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包含航空器采购及软件系统)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每年度该项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其中,每个5G-A通感一体化基站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每个小型起降点、智能起降柜机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每个中型起降场、大型起降枢纽、eVTOL起降场、直升机起降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每个改造现有建筑屋顶为无人机起降点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委军民融合办、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发展低空体育运动。鼓励企业投资建设一批高标准的航空运动训练基地、比赛场地或飞行营地,对获国家体育总局航管中心、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授牌的,根据其投入情况及场地设施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申报单位每年度合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二、打造低空制造业配套基地
(三)支持链上企业做大做强。低空航空器整机研制生产企业、低空核心零部件和关键材料研制生产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5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四)推动重点产业配套项目。鼓励围绕机身材料、关键零部件制造、通导装备、飞控动力机载,以及无人机反制等领域,实施一批产业链重大项目。对年新增纳入眉山市统计核算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按核定投资额度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五)支持链外企业兼容转产。鼓励企业改造升级原有产线,向低空经济兼容转产。对列入省重点项目且在建设期内(最长不超过2年),设备投资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按不超过其生产性设备购置与改造投资额的5%给予贴息支持,单个企业每年度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六)支持企业开展试飞测试。对在本市飞行测试场地开展试飞、测试、验证等活动的低空经济制造企业,按照实际试飞服务费用的3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每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委军民融合办、市财政局)
(七)鼓励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鼓励科研机构及企业聚焦无人机关键技术和电机、电控、电池系统,围绕“材、器、机”关键领域开展技术攻关,积极承接国家、省重大科技攻关任务。对企业承担的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八)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培育一批低空经济领域重大创新产品,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制造业装备重点领域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在产品认定后分别按实际销售额(一年内)的10%给予研发生产单位和采购单位双向支持,每方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九)支持创新平台建设。鼓励企业独立或者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本市建设低空经济领域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制造业/产业/技术)创新中心、中试研发平台、省级创新联合体、(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十)鼓励制定低空经济标准规范。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牵头制定制造、应用、保障等领域标准,对牵头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牵头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参与制定、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打造“低空+”场景应用先行地
(十一)支持开通低空物流航线。拓展低空物流应用场景,推动低空应急及医疗救援体系、无人机+智慧物流场景落地并常态化运营。
对开通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常态化运营的物流配送航线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1)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每条新开航线(起终点均位于眉山市内,航线距离不低于2公里,年度执行不少于1500架次)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年飞行每增加1000架次,给予企业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次年开始,同比上一年总飞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奖励。(2)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每条新开航线(起终点至少一个在眉山市内,航线距离不低于5公里,年度执行不少于500架次)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首年飞行每增加1000架次,给予企业不超过12万元的奖励。次年开始,同比上一年总飞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委军民融合办、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市财政局)
(十二)鼓励开通低空中短途载人航线。对建设运营基地,开通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且在公开渠道售票的常态化运营载人航线(起终点至少一个在眉山市内,年度安全执行不少于100架次)的企业给予补贴,其中:市内交通类补贴200元/架次,城际交通类补贴300元/架次。单条航线年度最高补助1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实际运营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委军民融合办、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十三)支持做强低空文旅。支持在本市举办国际性、全国性会议、展览、航空运动比赛及飞行表演、体验活动等,获市级以上审批或批复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场不超过50万元。支持航空运营企业开通“云游瓦屋山”“鸟瞰黑龙滩”“低空看良田”“飞越岷江”等观光旅游航线,对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且在公开渠道售票的常态化运营企业,按每1000航次10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鼓励有关部门发放低空旅游消费券,鼓励旅行社开展低空旅游业务,与各景区、通用机场合作开发观光旅游、主题游、体验游等业态和产品,推动“飞行+住宿”。依托洪雅玉屏山、仁寿山外青山等滑翔伞基地,开发动力滑翔伞等空中休闲旅游业态,打造有影响力的低空文旅品牌。(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十四)鼓励公共领域先行先用。统筹全市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应急、自然资源、气象、医疗救援、公安、交通等多个领域的低空飞行服务需求,以需求带动低空飞行服务企业集聚,构建高效运行的供需交易服务体系,相关经费纳入同级部门预算予以保障。鼓励企业参与城乡公共服务,年度服务面积1万亩以上的植保社会化服务组织,按3元/亩补贴,单个服务组织每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四、加强综合要素保障
(十五)加强低空人才保障。鼓励和支持企业培养引进低空经济领域高层次人才,支持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领域高层次人才申报眉州英才计划,落实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待遇保障。支持相关院校开设低空经济相关专业,拓展应用型培训课程。鼓励开展航空培训,扩大无人机飞手和飞行执照培训规模。对在本市开展的由民航局颁发的航空资质取证类培训,培训费用类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单次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对培训结束后取得国家认可的无人机驾驶员证书(如民航局颁发的AOPA证书)给予每人每次不超过2500元的补贴。(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体局)
(十六)加强土地要素保障。坚持规划引领,将低空经济涉及的机场设施、空管设施、低空新基建、试飞测试基地等项目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对纳入省重大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用地指标支持。(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十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政府引导母基金作用,研究设立低空经济产业基金,利用多种金融服务方式,支持低空经济新基建、中小企业培育、龙头企业壮大、头部企业上市。通过中央财政设备更新贷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低空航空器制造等重点项目的贷款予以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面向低空经济产业的纯信用、低成本信贷、中长期技术研发、技术改造等贷款产品。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针对物流、载人、城市管理等低空商业应用险种,建立低空保险快速理赔服务绿色通道,提升保险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十八)加强低空经济服务保障。建设低空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整合北斗定位、气象预警功能,为企业提供飞行任务申请协助、飞行空域和飞行计划协调审批、航空气象、应急救援、动态监控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委军民融合办、市气象局)
五、附则
本措施适用于在本市从事低空经济相关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等。本措施所称低空经济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及零部件制造、低空飞行、运营及保障等低空经济链上企业。所称轻型、小型、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概念,与《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令第761号)保持一致。
本政策措施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和涉及区县财政按照5:5的方式承担。为提高政策精准性和资金绩效,本措施涉及的资金补助(奖励)比例和标准为最高上限,年度间根据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在上限内动态调整执行。符合本政策措施规定的同一事项(同一项目、同一建设内容)同时符合市本级其他同类政策措施的,按“从优不重复,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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