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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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注:本文为附件


附件2:

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一、财政要素政策

(一)支持推动低空产业强链补链有新突破

1.支持低空企业落户。引进低空经济企业,经营范围为通用固定翼飞机、旋翼机、eVTOL及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研发制造、核心零部件、原材料研发制造、商业运营、培训服务、技术研究中心等,由所在地区、县(市)给予一定奖励。采用市县联动方式,对企业在空间保障、场地建设、设备购置、人才引进等方面予以综合支持。落实《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低空领域先进制造业引进外资项目予以补助。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投发公司;以下各项均需各区、县(市)政府和滨海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支持重大项目落户。引进对绍兴低空经济产业发展具有全局带动和重大引领作用的产业项目,对新引进项目或企业重大增资扩产项目,由各区、县(市)根据综合发展情况,在空间保障、场地建设、设备购置、人才引进等方面予以综合支持。鼓励低空经济工业企业围绕扩大产能规模、提升生产效率、提高产品质量等加大设备购置和更新改造力度,按照项目设备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投发公司

3.支持重点企业培育。强化空间、技术、资金、人才、数据、用能等关键要素高效精准供给,鼓励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企业申报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对当年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低空领域科技型企业培育,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领军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奖励40万元,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4.支持企业开展试飞测试。支持企业在绍兴设立低空飞行器测试服务基地,建成后2年内为不少于5家行业企业提供低空飞行产品测试服务且飞行测试起降次数达到1000次(以第三方权威机构数据为准)的基地,对基地投资主体给予一定补助,每个基地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区、县(市)对已建成使用的飞行测试场地,按照保障测试飞行服务量予以补贴。在飞行测试场地开展试飞、测试、验证等活动的低空经济制造企业,各区、县(市)可以根据实际试飞服务费用予以补贴,降低低空经济企业试飞成本。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

5.支持企业适航取证。对新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eVTOL航空器和无人驾驶航空器型号合格证(TC)、生产许可证(PC)和单机适航证(AC)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奖励,其中eVTOL航空器1500万元,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500万元,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30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3000万元,同一型号仅奖励一次。鼓励区、县(市)对新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通用航空器型号合格证(TC)、生产许可证(PC)和单机适航证(AC)的企业予以奖励。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

(二)支持推动低空领域科技创新有新突破

6.支持创新平台建设。鼓励各类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我市建设低空经济领域创新型研究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1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7.鼓励产业关键技术研发。聚焦低空经济产业科技创新,鼓励产业链上下游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在本市经营的低空经济企业主要围绕航空器本体软硬件能力、低空飞行保障相关技术推进研发。列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按项目研发投入的25%以内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8.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培育一批低空经济领域重大创新产品,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按照《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4151”计划专项政策》《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对低空经济重大创新产品给予补助。加强低空经济工业企业首台(套)重大装备推广应用,对经绍兴市及以上认定的首台(套)装备及关键零部件,按《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4151”计划专项政策》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9.强化先进标准创新引领。鼓励在绍兴实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企业等,牵头制订并发布的低空制造、低空应用、低空保障等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对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在省级补助基础上,每项再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25万元和10万元。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低空运行服务有新突破

10.支持低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区、县(市)以补投结合为原则,统筹推进低空网络设施、信息基础设施、数据设施、公共无人机起降点、新能源航空器能源等低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需由政府承担的无人机运行与监管服务平台(低空融合运行管理平台)建设,纳入同级部门预算予以保障。积极盘活存量资源,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低空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引导符合条件的项目依法合规采用特许经营模式推进。鼓励社会资本建设的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对社会资本投资的公共基础设施,在建设费用、场地租金、运营费用上给予一定补助。鼓励各区、县(市)统筹城市空中交通、物流配送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推动整体纳入城市交通基础设施。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

11.支持通用航空建设运营。统筹用好省级通用航空专项资金,对通用机场建设、短途运输航线飞行架次和飞行时长等给予补助,对A类飞行服务站建设(改造升级)给予支持。鼓励各区、县(市)对滑翔伞、动力伞等轻型运动航空器和热气球、飞艇等运营企业,通用机场及开展应急救援、医疗救助等公共属性业务的临时起降场运行和飞行服务站建设运营制定补助政策。对与A类飞行服务站实现互联互通的B类飞服站奖励20万元。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12.支持开设低空物流航线。对在绍兴开通低空物流配送新航线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奖励。其中:

(1)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常态化安全运营(每年完成1500架次以上)的航线,每条新开航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年飞行架次每增加1000架次,给予企业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以上奖励每个企业每年合计不超过500万元。

(2)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常态化安全运营(每年完成500架次以上)的航线,每条新开航线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年飞行架次每增加500架次,给予企业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以上奖励每个企业每年合计不超过500万元。

鼓励各区、县(市)按照实际飞行量制定补助政策。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13.支持开设低空载人航线。对在绍兴开通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且在公开渠道售票的载人通用航线,并常态化安全运营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奖励。其中:

(1)市内航线(航线距离不低于20公里,年度安全执行不少于150架次):每条新开通市内航线一次性奖励15万元,每年超过200架次部分,按照300元/架次给予补贴。以上奖励、补贴每个企业每年合计不超过500万元。

(2)城际航线(年度安全执行不少于70架次):每条城际航线一次性奖励50万元。每年超过100架次部分,按照1000元/架次给予补贴。以上奖励、补贴每个企业每年合计不超过500万元。

上述航线首条由市级予以一次性奖励。鼓励各区、县(市)按照实际飞行量制定补助政策。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14.支持培育城市空中交通新业态。对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绍兴首条eVTOL商业航线,由市级给予运营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为促进低空载客运行向清洁能源方向发展,鼓励各区、县(市)参照低空载人航线奖励标准,对eVTOL商业运行航线、架次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15.拓展低空消费领域应用。鼓励企业围绕商贸、文旅、体育等,开展低空飞行体验、飞行表演、空中游览等活动。鼓励通过发放飞行券等方式,支持发展低空飞行体验和游览。对新建并获得国家体育总局航管中心、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授牌的无人机、航模航空等各类飞行营地,根据其投入情况及场地设施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开展航空培训,对在我市开展的由民航局颁发的航空资质取证类培训,培训费用类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单次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市文广旅游局、市体育局、市财政局

16.拓展公共服务领域应用。将无人机相关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支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公共服务领域先行先试,相关经费纳入同级部门预算予以保障,不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新购置无人机,新建无人机停机坪、起降点等设施(除涉密任务)。鼓励企业在安全情况下,拓展无人驾驶航空器、直升机、eVTOL在电力巡线、公路巡检、河湖巡查、农林植保等领域的商业化应用。推动低空飞行与轨道、机场等开展联运,不断丰富低空经济新业态。

责任单位:市级相关部门

17.支持举办低空经济有关活动。支持低空经济领域协会、企业等在绍兴举办各类活动,搭建低空经济产业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提升低空经济绍兴影响力,按照《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对活动举办主体和参加企业给予一定补助。对在绍兴举办的国际航联、国家体育总局航管中心、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品牌赛事或省级及以上航空运动技能大赛等赛事活动,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单场赛事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体育局

18.支持试点示范建设。采取竞争性分配或揭榜挂帅方式,开展低空经济应用场景试点示范,对获得省级低空经济场景应用示范的项目,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低空经济场景应用示范的项目,给予3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二、税收要素政策

19.落实航空产业及低空经济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对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按规定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等。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土地要素政策

20.加强土地要素保障。将低空经济涉及的机场设施、空管设施、低空新基建、试飞测试基地等项目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加强对符合条件的通用机场设施、公共无人机起降场等项目用地保障,依法采用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等方式供应民航和低空经济产业项目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民航和低空经济企业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存量用地等土地要素,保障低空经济相关项目合理用地需求。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低空经济涉及的产业项目,积极争取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按有关规定给予用地指标支持。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金融要素政策

21.创新低空经济金融服务。通过中央财政设备更新贷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低空飞行器制造等重点项目的贷款予以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面向低空经济产业的纯信用、低成本信贷、中长期技术研发、技术改造等贷款产品。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针对物流、载人、城市管理等低空商业应用险种,扩大无人机保险覆盖范围和商业场景契合度,建立风险覆盖广泛的无人机保险服务体系。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分行、绍兴金融监管分局

五、人才要素政策

22.支持低空经济人才引育。鼓励和支持企业培养引进低空经济领域高层次人才,支持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领域高层次人才申报绍兴“名士之乡”英才计划,参照《关于加快建设新时代“名士之乡”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在落户、家属安置、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为产业人才提供便利。指导支持重点企业打造高水平创新团队,争取打造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支持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航空运输、航空产业、低空经济等相关专业,深化产教融合协同育人,加快培养航空领域高水平创新型人才和高素养技能人才。

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

六、国资要素政策

23.发挥国有资本引领作用。支持国有资本积极稳妥布局低空经济,组建低空经济发展公司,参与低空新基建“三张网”建设运营,开发全市公共服务等领域低空应用场景。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市城投集团

24.发挥基金投资作用。设立低空产业发展基金,统筹各级政府产业基金,支持符合要求的低空经济领域优质项目,引导国有资本撬动社会资本投向低空经济、临空经济、航空高端装备制造等航空产业战略新兴领域。通过股权投资、项目孵化、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实现国有资本增值。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金控公司、市国资运营公司、市投发公司

七、附则

25.本政策所称低空经济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无人驾驶航空器研发制造、低空飞行、运营及保障等低空经济链上企业。所称小型、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概念,与《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保持一致。

26.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4年9月15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牵头实施。

27.本政策一年兑现一次,由区、县(市)政府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兑现,奖励资金除本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支付外,其余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在保持市级政策资金总量和条款所涉事项不变的情况下,各区、县(市)可立足本地低空经济发展实际,对事项奖励资金进行优化调整,调整平衡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调整结果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28.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享受政策。

29.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以上扶持条款的(含县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的,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评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30.财政要素政策中由市级财政列支部分,由市级实施部门负责制定细则,其他款项由各区、县(市)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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