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积极抢抓低空经济发展先机,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结合高水平建设现代海洋城市相关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壮大低空制造产业
(一)招引低空制造产业项目。积极引进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eVTOL)、无人机、固定翼等航空器整机及核心零部件研发制造企业,持续引培航材、检验检测、飞行服务、教育培训等生态链企业。对全市低空制造企业在空间保障、场地建设、设备购置、人才引进等方面予以综合支持。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鼓励企业增资扩产,推动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对首次获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8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装备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三)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对“未来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智能化投资项目,给予设备(软件)投资的不超过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补;对高端化项目给予设备(软件)投资的不超过15%、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补。对获评省级“未来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四)落实低空经济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国家对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针对性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按规定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等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
二、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一)支持建设低空领域标准体系。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先行先试,对牵头制定(排名第一位,不含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标准”、浙江省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20万元补助;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对参与制定国家标准(排名第二位至第四位)的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补助。
(二)支持打造高端创新载体。对各县(区)、功能区围绕低空经济发展需求与院校共建创新载体,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与市外院校在我市共建创新载体正式运行的,按建设投入总经费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产业关键技术研发。聚焦低空经济产业科技创新,鼓励产业链上下游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低空经济企业主要围绕航空器本体软硬件能力、低空飞行保障相关技术推进研发。支持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每年遴选支持一批产业攻关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三、拓展低空应用场景
(一)支持开设低空物流航线。对在舟山开通低空物流配送航线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补助(物流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有1个在市内),补助金额由起降点所在的当地政府财政保障50%(起降点若都在市内,且分属不同县〔区〕,两个县〔区〕按1:1比例共同承担),市级财政保障50%。
1.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对依法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并常态化安全运营的低空经济企业,每条新开航线(年度执行不少于2000架次)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该航线首年运营量额外增加1000架次及以上,给予3万元奖励;次年开始,同比上一年该航线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奖励。
2.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对依法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并常态化安全运营的低空经济企业,每条新开航线(年度执行不少于1000架次)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该航线首年运营量额外增加500架次及以上,给予5万元奖励;次年开始,同比上一年该航线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奖励。
(二)支持低空载人飞行。统筹用好省级通用航空专项资金,对通用机场建设、短途运输航线飞行架次和飞行时长等给予补助。对新开辟短途航线,由市、县(区)适当给予运营补贴;对已运营航线,按相关协议等落实运营补贴;对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全市首条eVTOL商业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有1个在市内),给予运营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补助金额由起降点所在的当地政府财政保障50%(起降点若都在市内,且分属不同县〔区〕,两个县〔区〕按1:1比例共同承担),市级财政保障50%。
(三)拓展低空消费领域应用。鼓励企业围绕商贸、文旅、体育等开展低空飞行体验、飞行表演、空中游览等活动。依托无人机、直升机等低空飞行器,融合生态文化旅游资源,积极探索开发航拍航摄、户外娱乐等特色项目,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项目,在完工验收并投入运营后,给予企业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补。
(四)拓展公共服务领域应用。鼓励有人机、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在巡查处置、医疗救助、森林灭火、城市消防、应急救灾、国土测绘、交通指挥、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领域开展应用。将无人机相关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相关经费列入同级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五)支持试点示范创建。采取竞争性分配或揭榜挂帅方式,在全市开展低空经济应用场景试点示范,对获得省级低空经济场景应用示范的项目给予一定奖励,具体由属地政府予以保障落实。
四、完善低空产业配套环境
(一)支持低空基础设施建设。以补投结合为原则,统筹推进低空网络设施、信息基础设施、数据设施、公共无人机起降点等低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各区域低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属地政府予以保障落实。积极盘活存量资源,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低空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
(二)加强用地保障。将低空经济涉及的机场设施、空管设施、低空新基建等项目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加强对符合条件的通用机场设施、公共无人机起降场等项目用地保障,依法采用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等方式供应低空经济产业项目用地。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存量用地等土地要素,保障低空经济相关项目合理用地需求。
(三)支持低空飞行服务保障。加快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工程项目建设,探索建立军地企三方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净空保护、无人机航空飞行协调等通用航空安全运营保障制度。通过贷款贴息、基金投资等方式引导企业加大低空智能信息网、低空飞行数据平台及低空监管服务平台等低空飞行服务系统建设力度。
(四)汇聚低空经济领域高端和紧缺人才。加大低空经济领域高端和紧缺人才的引进力度,并纳入属地人才政策一体保障,对低空经济领域高端和紧缺人才按照“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给予支持。积极支持低空经济领域高端和紧缺人才参加民用航空飞行、工程技术等系列职称评审。
(五)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导作用。通过市、县(区)产业基金的有效运作,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我市低空经济产业发展,促进相关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集聚。积极支持符合要求的低空经济领域优质项目争取省级及以上基金支持。
(六)创新低空经济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低空经济产业的金融支持,根据低空制造产业、低空飞行产业、低空保障产业等产业特点,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还款方式等,持续优化金融服务模式,积极满足各类市场主体的融资需求。
(七)优化低空经济保险服务。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推广针对物流、载人、城市管理等低空商业应用险种,扩大无人机保险覆盖范围和商业场景契合度,建立风险覆盖广泛的无人机保险服务体系。
本意见自2024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各地各部门应当按照本意见要求落实具体政策举措,本意见内容与本市各级其他同类政策不一致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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