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就《东莞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截止至2024年12月3日前,可以通过邮寄、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意见。
东莞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抢抓低空经济产业密集创新和高速增长的战略机遇,推动构建产业集聚、创新引领、场景丰富、配套完善的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生态体系,特制定本措施。
一、推进低空经济链上企业引育
(一)支持企业落户。鼓励各镇街(园区)结合产业布局,大力引进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及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研发制造、核心零部件研发制造与商业运营企业落户,按现行招商引资政策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投资促进局,各镇街(园区)〕
(二)支持低空企业技术改造。对低空经济领域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引进和购置先进设备、实施设备更新且设备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按新设备购置额不超过10%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支持重点企业做大做强。支持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企业申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市总部企业。对首次获得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国家单项冠军企业(或产品),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东莞市总部企业,给予落户补助、人才配套支持等,并自认定后第一个会计年度起,按在本市形成的综合经济规模增量部分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
二、强化低空企业创新赋能
(四)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鼓励企业在关键材料、核心零部件和飞行控制、智能避障、通感一体、反制以及抗干扰等领域开展前沿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科技领军企业联合产业链中小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项目,经申报并由市主管部门认定后,单个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五)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支持建设低空经济概念验证中心、中试服务平台等新型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首台(套)设备、首版次软件,按照产品年度销售额(不含税)的1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支持企业适航取证。对自主研制的通用航空器产品(含中型、大型无人机)首次取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国家通用航空器整机型号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的本市企业,按型号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奖励,政策期内每家企业资助不超过30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局)
(七)支持打造创新载体。鼓励各类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设低空经济领域创新型研究机构,对落地东莞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按照我市现有政策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八)鼓励制订低空经济标准规范。鼓励在东莞实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企业等,制定或修订低空制造、低空应用、低空保障等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经认定,对主导制修订的,分别对应给予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参与制修订的,分别对应给予不超过3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打造低空飞行示范应用场景
(九)支持打造低空示范交通航线。鼓励企业在低空物流配送、通航短途运输、eVTOL商业运行等领域打造具有示范效应的航线。对在东莞开通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常态化运营的示范航线,给予最高一次性奖励50万元。支持打造莞港跨境航线,每条新开通航线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飞行架次每增加100架次,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十)支持拓宽低空多领域应用。鼓励政府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加强与低空飞行服务企业的对接合作,开展低空应急救援、医疗救护、执法取证等公共服务以及智慧巡检等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对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直升机、eVTOL提供电力巡线、港口巡检、航拍测绘、农林植保等领域的商业化应用服务的企业,年服务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实际收入的3%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东莞供电局)
四、完善低空产业基础设施支撑
(十一)支持低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企业投资建设低空信息基础设施(低空CNSD通信/导航/监视/反制、气象监测、数字底座、监管调度平台)、地面配套设施(航空器起降、备降、停放、智能起降柜机、充换电等)以及全空间无人系统相关基础设施,对低空基础设施建设在用地、空间等方面予以综合支持。对在东莞建设无人机智能起降机巢、中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起降场、eVTOL起降场、直升机起降平台等低空经济相关基础设施并实际运营的企业,经评审认定,按比例给予项目一次性资助。〔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局,各镇街(园区)〕
(十二)支持建设低空经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共同搭建低空飞行服务、运营保障、公共测试场、试飞验证、检验检测、飞行器性能评估、安全评估、适航审定、在线交易等低空经济领域公共服务平台,对经评审认定的项目,列入市重大项目绿色通道,按最高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资金补助,单个投资主体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局)
五、优化低空产业发展生态
(十三)支持低空经济集聚发展。支持低空基础设施、飞行器制造、应用示范、运营服务等方面基础较好的镇街(园区)建设市级低空经济发展示范区。支持松山湖打造低空飞行器关键技术产业创新平台,谢岗镇打造低空飞行器整机制造产业集聚区,水乡功能区打造无人机创新孵化及综合服务集聚区,沙田、常平打造无人机物流配送产业集聚区,万江打造低空零部件制造产业集聚区。支持具备产业聚集条件的镇街打造特色产业园,鼓励镇街(园区)出台支持低空产业集聚发展的措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相关镇街(园区)〕
(十四)支持低空产业人才引培。鼓励低空经济链上企业积极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高端人才可享受一揽子“人才政策包”。支持低空经济相关企业培育技能人才,取得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符合要求的,可按照相应级别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五)强化国资要素支持。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低空经济发展中的带动引导作用,鼓励国有企业结合主责主业开展低空经济产业投资,引导国有资本进一步撬动社会资本投向低空经济领域。支持国有资本积极布局低空经济领域,加大对低空基础设施运营、低空飞行保障、低空配套服务及低空产业投资孵化等领域的投资强度。(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十六)发挥政府专项资金和投资引导基金作用。支持依托现有高质量发展基金体系,谋划组建东莞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产业基金,引导和推动存量子基金加大低空经济产业项目投资。充分发挥基金投资优势,引进具有核心技术竞争优势的企业落户东莞,推动产业加快发展。(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委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局)
六、附则
本措施所称低空经济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无人驾驶航空器制造、低空飞行、运营及保障等低空经济链上企业。所称轻小型、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概念与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保持一致。
本措施与本市同级其他同类政策措施,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奖励。被公共信用机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以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市场主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申报。申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补贴的,相关部门收回奖励、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措施由东莞市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解释,实行总量控制,在每年市级财政低空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奖励。各责任单位应及时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鼓励各镇街(园区)出台低空经济协同配套政策。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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