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月高新区促进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深入推进净月低空经济产业先行示范区建设,加快低空经济产业战略布局,抢占技术新优势、培育发展新动能,打造东北地区低空经济创新发展高地,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企业落位
对新引进且入驻净月高新区的低空经济产业项目(低空保障、运营服务、低空零部件及整机研制等),在签订入驻协议后,按照企业区级综合贡献和年度考核结果给予“三免两减半”政策。
对新引进的低空核心零部件及关键材料研制,以及飞行器整机研发、制造及运营项目,利用工业用地建设的,按照审计确认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以上三个区间,分别给予不超过2%、3%、4%的投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补助金额按照项目竣工验收后发放50%、投产达产后发放50%分阶段兑现。
二、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面向低空经济产业相关企业,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吉林省“专精特新”、长春市“专精特新”称号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鼓励高校、企业、科研机构在净月高新区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对新认定的低空经济领域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低空经济领域省级重点实验室,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
四、支持企业申请适航审定
鼓励企业向中国民航局申请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合格审定,审定通过的,按eVTOL(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每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同一型号仅奖励一次。
五、鼓励探索多场景应用
鼓励低空经济与净月高新区文化旅游、科教研学资源等深度融合,探索空中游览、研学旅游等应用场景,可通过发放消费券等方式予以支持。鼓励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物流配送、城市日常巡检、积水点监测、秸秆焚烧监测、农田低空巡检、大型展览展会、无人机消防作业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
六、支持基础设施建设
探索补投结合的方式,鼓励企业按照净月高新区基础设施布局进行建设。对建设无人机小型起降平台、智能起降柜机等基础设施的企业,按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每套不超过5万元补助。对建设中型及以上起降场、eVTOL起降场、直升机起降平台的企业,按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每套不超过50万元补助。企业每年度合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七、支持制定低空经济标准规范
对从事低空经济产业相关经营活动的企业、行业协会、机构,制定并发布低空经济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经认定,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申报单位每年度合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八、支持举办论坛、展会等活动
对从事低空经济产业相关经营活动的企业、行业协会、机构,在净月高新区举办低空经济产业峰会、高端论坛、学术会议等各类活动,获国家、省、市级批复或事先经净月高新区审批的,按实际费用的10%,给予单场最高50万元补助,申报单位每年度合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九、支持完善低空经济产业金融服务体系
支持设立低空经济产业专项基金,加大对净月高新区低空经济产业项目投资力度,推动产业加快发展。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针对载人、物流等商业险种,提升保险服务能力。
十、加快低空经济产业人才集聚
对区内企事业单位的低空经济产业人才,优先申报“吉享卡”、“净享卡”,按照区级人才公寓相关规定优先安排入住。支持低空经济企业招引人才,可通过净月高新区招聘、派驻企业工作的方式,面向国内外高校遴选一批全日制硕士以上学历或重点院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相关专业人才。
附则
十一、本措施支持对象为净月高新区低空经济相关企事业单位、机构及个人,具体标准由净月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另行约定。本措施所称低空经济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无人驾驶航空器研发制造、低空飞行、运营及保障等低空经济链上企业。
十二、本措施规定的扶持政策与净月高新区其他扶持政策重合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兑现,对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的扶持政策不得同时兼得。
十三、享受本措施支持的企事业单位,应承诺按照协议约定自政策兑现后在净月高新区持续经营不低于5年。若违反承诺,按照协议退还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十四、本措施与国家法律法规、省市政策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省市政策规定为准。
十五、本措施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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