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金融赋能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十二条措施》(以下简称《低空金融十二条措施》),旨在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推动低空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发展壮大低空经济新兴产业,为低空经济产业提供全链条、全周期、全场景金融支持。《低空金融十二条措施》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措施》从构建低空经济产业全生命周期保障体系、赋能低空经济产业强链补链、培育壮大前海低空经济市场主体、鼓励创新低空经济应用场景、助力低空经济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打造低空经济产业生态服务体系六大方面推出十二条具体举措,为前海打造低空经济产业集聚高地建设注入金融动能。

《措施》紧扣培育新质生产力核心目标,围绕低空经济发展的全产业链、全生命周期需求,结合前海深港跨境特色,提出六大方面共十二条具体措施,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低空经济政策体系,具体内容如下:
(一)构建低空经济产业全生命周期保障体系,筑牢产业发展安全屏障(第1、2条)
针对低空经济研发、生产、运营各环节风险高、保险产品适配性不足的问题,提出强化全产业链保险保障,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研发类、财产类、责任类等保险产品。同时,支持设立低空经济共保体资金池,对赔付率超100%的保险机构给予损失补偿,通过“保费补贴+损失补偿”双重举措,降低企业经营风险,提升行业风险抵御能力。
(二)赋能低空经济产业强链补链,畅通产业链融资渠道(第3、4条)
聚焦低空产业链关键环节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创新信贷风险分担机制,鼓励银行开发人才贷、研发贷等专项信用贷款,对不良贷款净损失给予最高50%补偿。同时,加大融资租赁支持力度,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在前海开展低空航空器等融资租赁业务的,精准适配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融资需求,推动低空产业强链补链延链。
(三)培育壮大前海低空经济市场主体,强化资本赋能产业发展(第5、6条)
围绕低空经济市场主体培育和资本市场服务,鼓励风投创投机构投资前海低空经济企业。同时,依托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开展设立“低空经济专区”,推出“入板即贷”融资服务,推动低空经济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通过“创投支持+资本服务”双轮驱动,培育壮大优质低空市场主体。
(四)鼓励创新低空经济应用场景,打造深港澳跨境示范标杆(第7、8条)
立足前海深港跨境特色,鼓励低空场景创新和保险产品创新,对承保前海低空“首次飞行”“首次运营” 的保险项目给予奖励。同时,聚焦深港澳低空物流等重点场景,支持深港澳保险机构开发跨境特色保险产品,探索保单互认机制,对承保前海跨境“首条航线” 的保险项目给予更高标准奖励,以场景创新带动产业创新,打造深港跨境低空经济应用示范。
(五)服务低空经济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提升跨境金融服务能力(第9、10、11条)
针对低空经济企业出海面临的风险高、跨境资金结算不便等问题,强化出口信用保险保障,对投保出口信保的企业按保费50%给予补贴。支持企业开立前海自由贸易账户(FT账户),便利跨境资金收付与融通。鼓励再保险机构开发适配低空经济企业的再保险产品,对低空保险再保费给予奖励,通过“出口险补贴+跨境金融便利+再保险支持”,全方位助力低空经济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提升国际竞争力。
(六)打造低空经济产业生态服务体系,推动“四链融合”发展(第12条)
发挥前海金融产业集聚优势,强化低空领域人才链、资金链、产业链和创新链融合,打造“前海金码头”低空产融服务平台,提供项目路演、政策咨询等一站式服务。设立低空经济金融服务站点,为重点园区开展常态化融资对接,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为低空经济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保障。
以下为全文: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金融赋能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十二条措施
为贯彻国家“十五五”规划纲要关于推进低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总体要求,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推动低空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发展壮大低空经济新兴产业,为前海低空经济产业提供全链条、全周期、全场景金融支持,制定以下措施。
一、构建低空经济产业全生命周期保障体系
(一)强化低空经济全产业链保险保障。鼓励保险机构围绕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工业级无人机等新型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等关键核心零部件,开发和推广研发类、财产类、产品类、责任类、人才类保险,扩大低空经济保险覆盖面。
(二)设立低空经济产业共保体资金池。鼓励保险机构以市场化原则组建服务前海低空经济产业的共保体,对参与共保体且低空保险业务赔付率超100%的保险机构,按超出部分的50%给予风险损失补偿。
二、赋能低空经济产业强链补链
(三)创新信贷风险分担机制。鼓励银行机构创新开发前海低空经济人才贷、研发贷、低空产业集群贷产品,精准适配低空产业链关键环节、低空经济服务与运营以及低空基础设施建设等融资需求。对经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的低空经济信贷产品发生的不良贷款净损失,给予50%的风险损失补偿,每家银行每年最高补偿50万元。
(四)加大低空经济产业融资租赁支持力度。鼓励创新联合租赁模式,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加大对前海低空经济企业服务力度,推动与低空经济设备制造商、运营商合作创新首发、首用场景。
三、培育壮大前海低空经济市场主体
(五)鼓励创投资本投资前海低空产业。鼓励风投创投机构加大对前海低空经济企业投资布局,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深度参与低空经济产业链的孵化与培育,着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赋能低空经济创新主体成长壮大。
(六)充分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功能。发挥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专精特新”专板资本市场服务功能,设立“前海低空经济专区”,创新推出“入板即贷”专项融资服务。鼓励面向低空经济企业开展上市培育、合规辅导及跨境资本服务,梯次衔接沪深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等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更多低空经济企业通过“绿色通道”审核挂牌新三板。
四、鼓励创新低空经济应用场景
(七)创新推出低空经济“首飞”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在城市治理、应急救援、测绘勘察、低空运动等应用场景,创新开发低空经济保险产品。对承保前海“首次飞行”“首次运营”的低空经济保险项目,给予承保的保险机构每个项目20万元奖励。
(八)支持深港澳跨境“首航”保险产品创新。鼓励深港澳保险机构围绕跨境低空应用场景,创新开发跨境低空经济保险产品,探索开展跨境低空保险保单互认机制。对承保前海跨境“首条航线”的低空经济保险项目,给予承保的保险机构每个项目30万元奖励。
五、助力低空经济企业拓展海外市场
(九)增强低空经济企业出海风险保障能力。鼓励在前海合作区和香港均设有分支机构的保险机构开发低空经济跨境保险产品,畅通跨境保险理赔与国际结算渠道。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低空经济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0万元。
(十)优化低空经济跨境金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企业开立前海自由贸易账户(FT账户),提升跨境资金收付与融通效率,助力企业开展跨境研发合作、设备国际采购销售以及跨境租赁、海外市场拓展等跨境业务。
(十一)完善再保险及跨境保险支持。鼓励再保险机构加大对直保机构的风险分散功能,支持低空经济相关险种的再保险供给,为低空经济企业出海提供保险保障。
六、打造低空经济产业生态服务体系
(十二)发挥“前海金码头”服务低空经济功能。支持低空经济领域人才链、资金链、产业链和创新链“四链融合”,打造产融综合服务平台,为前海低空经济企业提供项目路演、政策咨询、人才交流、融资对接等一站式服务。
七、附则
(一)本措施奖励的申请人应当在前海合作区内实际经营。
(二)本措施所称“低空经济企业”是指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且主营业务归属《低空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试行)》(发改低空〔2025〕1676 号)所列细分类别的经营主体。
(三)本措施所称“首次飞行”是指开展低空航空器首次飞行,且飞行起降点至少一端位于前海合作区范围内,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首次运营”是指开展低空航空器首次商业化运营,且运营起降点或作业区域至少一端位于前海合作区范围内,并符合监管要求的。“首条航线”是指开通深港澳跨境首条低空航空器航线,且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一端位于前海合作区范围内,完成批复并实现常态化运营的。
(四)本措施第一条所述的“保险产品”是以保障低空飞行活动为核心,为低空航空器制造与运营、低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各类专业化服务等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具体包括研发费用损失保险、机身及设备损失险、无人机货物运输保险、产品责任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人员险、无人机操作员赔偿险、科研人员职业责任保险。
(五)本措施涉及支持资金的申请由前海管理局负责受理、审核与发放,并由前海管理局按年度在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予以安排。本措施对条款奖励金额根据年度预算实际情况统筹调剂。
(六)本措施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同时符合本措施支持政策及南山区、宝安区其他同类支持政策的,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七)本措施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注:本文内容来自:深圳政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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