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官网发布了向社会公开征求《沧州市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意见的公告,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10月23日至2024年11月22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措施》提出意见建议,并将建议发送至czdkjj@163.com。
以下为征求稿原文:
沧州市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沧州市低空经济发展规划(2024-2030年)》落地实施,打造低空场景应用,加快培育壮大低空经济核心产业,持续完善低空基础设施和科技创新环境,促进全市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拓展低空经济应用场景
(一)鼓励开设物流应用场景航线。开展低空物流应用场景试点,拓展低空货物多式联运创新场景,推动低空应急及医疗救援体系、无人机+智慧物流场景落地并常态化运营,支持引进快递总部企业发展低空服务业。对经批准在沧州开设低空无人机配送物流新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沧州市域内,且小型无人机年度执行不少于3500架次(往返为一架次,下同)、中大型无人机年度执行不少于500架次〕的低空经济企业按照型号给予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下责任分工均涉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不再重复列出〕
(二)鼓励扩大公共服务领域应用。发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引导作用,统筹本市各领域的低空飞行服务需求,支持拓展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林、巡检、物流、应急、文旅、城市管理、客运、安防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支持公安、消防等部门根据职能招录无人机操控岗位,培养无人机操控员。鼓励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加大通用航空、无人机服务等采购力度,列入各单位财政预算,扩大采购规模,年度采购飞行服务小时数原则上只增不减。(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文广旅局、市城管局、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消防救援支队)
(三)鼓励开设低空载客飞行航线。对经审批在本地新开设eVTOL(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飞行汽车、通用航空器(有人)载人航线并商业化运营(公开售票且年度执行不少于100架次)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补贴,其中:空中观光游览类补贴100元/架次,市内交通类补贴200元/架次,城际交通类补贴300元/架次。对经审批在本地新开设无人机跨境客运航线并商业化运营(公开售票)的低空经济企业,按照400元/架次给予补贴。单条航线年度最高补助1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文广旅局)
(四)鼓励开展低空文旅体育活动。支持航空运营企业开发低空旅游和航空运动项目。鼓励有关部门发放低空旅游消费券,鼓励旅行社开展低空旅游业务,与各景区、通用机场合作开发观光旅游、主题游、体验游等业态和产品。依托景区建立飞行营地、垂直起降点,开展轻型固定翼、直升机、热气球等低空飞行体验活动,支持航空跳伞等航空体育运动发展。支持企事业单位、协会、高校等单位在沧举办各类低空赛事活动、展会,并在场地改善等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
二、壮大低空经济核心产业
(五)推动低空经济产业集群建设。加快打造低空飞行器生产制造、泛低空人才教育培训、核心产业服务3大产业集群,落实符合条件的财政支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本地和新落户低空经济企业在空间保障、场地建设、设备购置、人才引进、办税绿色通道、政务服务等方面予以综合支持,推动形成规模化、特色化的低空经济产业集群。(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社局)
(六)着力打造低空飞行制造产业。聚焦eVTOL(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飞行汽车、通用航空器等飞行器整机制造,推动机身材料、关键零部件制造、装配、通导装备、飞控动力机载、飞行服务管理软件等关键环节,积极组织产业链上下游产需对接,加快构建以整机制造为核心的低空制造全产业链条。围绕低空飞行制造领域培育一批龙头企业、链主企业,壮大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组织奖、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河北省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和单位,配合相关企业积极争取省级低空制造业补助资金。(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七)发展教育培训和低空服务业。鼓励民办机构积极开展通用航空器驾驶员、维修技术员和无人机操控员、装调检修工等低空经济领域相关工种培训。支持企业、院校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申请备案低空飞行行业职业工种认定,并开展相应等级认定工作。推动打造泛低空产品交付体验中心、低空运营平台,对接低空领域专业数据运营机构,开放沧州全域低空飞行脱敏数据,推动数据挖掘、产品开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数据局、市教育局)
(八)加快招引落地一批示范项目。鼓励本地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充分发挥招商效能,依托国内外会展活动,瞄准低空经济产业链链上企业招引目录,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支持国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低空飞行器生产制造企业、关键系统研制重点企业、低空人才教育培训机构、商业化场景应用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到我市落地,推动形成低空经济产业聚集效应和规模效应。(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招商投资促进中心)
三、完善低空基础设施建设
(九)加快飞行服务保障平台建设。打造具有飞行空域管理、飞行动态监视、飞行活动管理、历史飞行记录管理、应用场景管理等功能的低空经济线上服务与管理平台,推动实现低空飞行活动审批“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全域服务”,对平台建设和运营公司按其投入给予一定资助。支持市公安局、市交发集团等建设低空智联感知网、沧州无人机综合监管平台、无人机综合应用服务平台等。(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交发集团)
(十)加快低空地面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建设适应低空飞行器航线需要的无人机试飞场地、无人机起降平台、无人机自动值守机库、充换电站、中转站、eVTOL起降场、直升机起降平台、低空智联网、气象监测站、5G-A基站、北斗地基增强站、ADS-B地面站、高端微波通信装置、监视雷达等。支持有条件的港口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快递分拨中心参与低空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超长期国债等政策性金融工具。(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和港航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通信办、市气象局、市交发集团)
四、加大低空科技创新力度
(十一)支持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鼓励本市科研机构及企业聚焦低空领域关键材料、重大装备、飞行软件等开展关键技术攻关,积极承接国家、省重大科技攻关任务。支持龙头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组织实施一批市重大科技项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二)支持企业申请适航审定。对在我市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eVTOL(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飞行汽车、通用航空器型号合格证(TC)和生产许可证(PC)并在本市经营的低空经济企业按照获批型号分别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十三)支持企业创新能力提升。鼓励企业建设低空经济领域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等科技创新平台,严格落实国家和省相关奖励政策。鼓励各类园区、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行业龙头企业依托优质科技创新资源建设低空经济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五、强化各类要素支撑保障
(十四)加大低空人才招引力度。严格落实《沧州市狮城人才服务卡管理办法(试行)》《沧州市企业实用人才引育支持办法》等支持政策,鼓励本市有条件的高校、职业技术学校积极开设低空相关专业、培养和输送行业人才。积极探索为民办航空类高职院校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编制保障工作,支持专业院校留住专业人才。加大对国内外低空领域高端人才和团队引进力度,鼓励培育低空经济重点方向高级技工人才,落实组织企业开展产业人才专场招聘。(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
(十五)加大投融资支持力度。支持沧州市新兴产业发展母基金出资引导社会资本共建低空经济基金。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服务,组织精准、高效、便捷的融资对接服务,提高间接融资效率。加大对低空经济项目的投资力度,引导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更多投向低空经济领域。(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沧州监管分局、市金控公司、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十六)加强土地要素保障。坚持规划引领,将低空经济涉及的机场设施、空管设施、低空新基建等项目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支持符合条件的机场设施等单独选址项目积极申请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或省政府重大项目用地清单,使用国家用地计划指标予以保障,支持土地新增指标集中向低空经济领域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倾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
(十七)鼓励开展参与标准规章制订。鼓励本市低空经济企业或机构牵头或参与起草低空空域管理、低空运营管理、低空服务保障管理等方面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规章。对于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且已经正式批准发布的,积极争取省级标准化资助专项资金。(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
(十八)鼓励开发低空经济保险产品。支持保险机构开发适用于低空航空器以及运载标的的专门险种,建立低空保险快速理赔服务绿色通道。鼓励有关企业、社会组织联合设立低空安全保障基金,因低空飞行器遭受人身、财产损失不能及时赔付的,由低空安全保障基金预先支付保障。(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沧州监管分局)
本措施所称低空经济为以低空空域(垂直范围1000米以下、根据实际需要延伸至不超过3000米)为依托,以通用航空产业为基础,以无人机产业为主导,以低空飞行作业、低空服务保障、通用航空服务等多场景低空飞行活动为动力,辐射并推动生产制造、基建工程、数字化服务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综合经济形态。
本措施所称低空经济相关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及零部件制造、低空飞行、运营及保障等低空经济产业链条相关企业。所称小型、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概念与《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保持一致。同一类型县(市、区)均有奖励措施并已享受政策的不重复奖励。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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