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低空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抢抓产业创新和高速增长的战略机遇,打造低空经济发展典范城区,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深圳经济特区低空经济产业促进条例》《深圳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基础设施建设支持
在福田区新建、改(扩)建、调整优化直升机起降场、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起降场,大型、中型、小型无人机起降场,充换电站、中转站、备降场等基础设施,最高给予500万元支持。
第二条 起降点认证及备案支持
鼓励福田区的直升机起降场、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起降场、大型无人机起降场等设施运营单位向民航局申请备案,对于当年完成备案或升级备案的起降点予以支持,对A类起降点(含B类转A类)给予一次性30万元支持,对B类起降点给予一次性10万元支持。
第三条 展销中心建设支持
在福田区建设直升机、无人机、eVTOL等低空整机(含装备)的展销中心,且展厅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的,最高给予500万元支持。
第四条 城市空中交通场景支持
鼓励企业积极开通福田辖区航线,对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在公开渠道售票的常态化运营且达到架次标准的载人运输新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福田区),给予一次性20万元支持,每年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
第五条 低空物流应用支持
对在福田区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常态化运营(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福田区内),且达到架次标准的低空即时配送、物流配送、医疗配送等大中型和小型无人机新航线,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支持。每年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
第六条 产业发展支持
支持低空经济发展壮大,对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企业,根据上年度发展情况,最高给予2000万元支持。
第七条 低空经济专业楼宇支持
(一)认定支持
对国家、省、市认定的低空经济专业楼宇、产业园区、专业市场,分别给予运营单位最高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一次性支持。低空经济专业楼宇、产业园区、专业市场认定等级提升的,可给予差额支持。
(二)租金支持
对入驻低空经济专业楼宇、产业园区、专业市场的低空经济及配套产业的企业和机构,依条件可获得最高100元/㎡/月的租金支持,每年最高给予500万元支持。
(三)运营支持
按运营机构对低空经济专业楼宇、产业园区、专业市场的投入情况及运营效益进行综合评价,按照相应标准给予运营支持,每年最高给予500万元支持。
第八条 低空经济标准制定支持
鼓励辖区企事业单位(机构)牵头制定低空经济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按照制定低空经济标准所获市级奖励金额的30%比例给予配套支持。每个申报主体年度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
第九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他政策支持的,本措施不重复支持。
(二)本措施支持资金受产业资金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第十条 附则
本措施适用于开展有人驾驶航空器、无人驾驶航空器研发制造、低空飞行、运营及保障等相关领域业务的低空经济链上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
本措施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至2027年12月31日,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福田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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