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桐乡:《桐乡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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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总体部署,根据《桐乡市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7年)》(桐政办发〔2024〕35号)文件要求,为加快提升我市低空经济竞争力,积极布局低空经济发展新赛道,特制定本措施。

一、强化低空企业培育

(一)支持低空经济企业落户。引进低空经济企业,经营范围为通用固定翼飞机、旋翼机、eVTOL及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研发制造、核心零部件、原材料研发制造、商业运营、培训服务、技术研究中心等,自注册当年起,第二年(自然年)纳入桐乡市统计核算的低空经济领域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的,按落户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企业在空间保障、场地建设、设备购置、人才引进等方面予以综合支持。(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发改局、经信局、商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

(二)鼓励扩大有效投资。支持符合要求的低空企业列入优质企业梯度培育重点支持名单,其中考核达标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增速分别达到10%、20%、30%及以上的,对企业当年在本市银行的新增贷款(贷款用途为扩大再生产),分别按照当年新增贷款额的1%、1.2%、1.5%给予贴息奖励,单个企业获得贴息奖励最高分别为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责任单位:经信局)

(三)支持产业强链补链。支持我市低空经济产业上下游企业开展协同创新制造和配套合作,企业在生产研发、产业配套等领域开展合作项目,项目投入资金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实际投入资金8%的奖励,单个企业享受奖励金额最高200万元/年。(责任单位:经信局)

(四)支持重点企业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企业申报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对当年度新认定“单项冠军”的企业,按层级给予最高15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评的省级、国家级制造业总部示范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的省级、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5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同一项目提升等级的,给予补差奖励。(责任单位:经信局)

(五)支持建设低空经济产业园。鼓励有条件的镇(街)建设封闭运营的低空经济产业园,招引低空企业落户。本措施执行起5年内,对于园区内企业财政分片划归市级,新增企业地方留成部分由市级统筹20%,其余80%返还所在镇(街)用于支持产业园发展。(责任单位:财政局)

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六)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聚焦低空装备本体软硬件能力提升、低空飞行保障等领域,鼓励行业上下游企业联合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前沿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的,按年度到位资金额的1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的配套资金支持。对列入桐乡市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对“揭榜挂帅”项目,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的支持。(责任单位:科技局)

(七)加快科技进步和创新。支持低空经济领域科技创新,对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技术发明或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60万元的奖励;对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省级技术发明或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和25万元的奖励;对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局)

(八)支持产品推广应用。培育一批低空经济领域重大创新产品,对新认定的国际、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首台(套)装备分别给予限额2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浙江省先进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的保险补偿政策按各层级的相关政策执行。(责任单位:经信局)

(九)鼓励软件技术支撑。首次列入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中国电子信息前百家企业、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中国互联网百强企业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产品被评定为嘉兴市级、省级、国家级首版软件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和18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经信局)

(十)鼓励行业标准规范制定。鼓励企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制定或修订低空制造、低空物流、低空视觉、低空数据、低空安全、低空组网等领域的标准,支持相关企事业单位申报低空经济领域标准化项目,按市标准化项目补助有关规定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三、鼓励低空场景应用

(十一)支持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国企带动、社会参与,统筹推进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监测等低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镇(街)建设无人机试飞基地以及eVTOL、直升机起降平台等大中型起降场地,加快城市空中交通(UAM)、物流配送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积极盘活存量资源,对低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在建设费用、场地租金、运营费用上给予一定补助。(责任单位:发改局、财政局、经信局、交通运输局、气象局、交投集团)

(十二)支持公共领域先行。鼓励政府各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低空经济场景应用,重点支持综合执法、交通、卫健、公安、自规、环保、应急、农业、气象等部门在应急救援、医疗救护、国土资源测绘、生态治理、城市管理等公共服务领域开拓低空应用场景。(责任单位:财政局)

(十三)支持企业适航取证。鼓励低空经济企业加大产品研制和适航取证,在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载人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载人 eVTOL)以及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型号合格证(TC)、生产许可证(PC)后分阶段给予奖励,其中载人 eVTOL最高奖励1500万元、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最高奖励500 万元、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最高奖励300万元。(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

(十四)支持低空物流配送。对低空物流配送试点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有1个在桐乡市内)运营企业给予奖励。对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使用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常态化运营的低空经济企业,每条新开航线(安全执行不少于200架次)给予最高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运营量额外每增加200架次,给予最高1万元奖励,单个运营企业年最高奖励50万元。对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使用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常态化运营的低空经济企业,每条新开航线(安全执行不少于100架次)给予最高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运营量额外每增加100架次,给予最高2万元奖励,单个运营企业年最高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邮政管理局)

(十五)支持低空载人运输。对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且在公开渠道售票的新开通载人eVTOL航线并常态化运营的低空经济企业,每条新开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有1个在桐乡市内,航线距离不低于10公里)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运营量每增加100架次,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同时,参照载人eVTOL航线奖励标准,对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航线、架次给予奖励。以上补助,每个企业年合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

(十六)支持低空文体会展。鼓励企业围绕商贸、文旅、体育、研学等开展低空飞行体验、飞行表演、空中观光等活动。支持承办省级及以上低空经济及相关领域的学术会议、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展会、论坛、赛事等行业活动的,经事前认定备案,按相关会展政策给予奖补。(责任单位:互承委、商务局、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四、加强综合要素保障

(十七)强化税收要素保障。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低空经济企业,按规定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税务局)

(十八)强化金融要素保障。对于以组设专项基金方式定向投资符合桐乡低空经济产业强链补链延链方向的项目,由桐乡市相关投资平台给予专项基金不超过基金总规模40%的资金配资。与行业相关机构设立专项基金或首次认缴额度满足要求的,配资比例最高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30%。(责任单位:财政局、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十九)强化土地要素保障。落实规划空间,将低空经济涉及的相关项目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存量用地,保障低空经济相关项目合理用地需求,对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的项目积极申请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或省政府重大项目用地清单,使用国家用地计划指标予以保障。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低空经济涉及的产业项目,优先给予用地指标保障。支持依法采用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低空经济产业项目用地。(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十)强化人才要素保障。加强低空经济领域人才引育,支持低空经济领域人才(团队)申报嘉兴市级以上人才项目,对入选人才(团队)可给予相应政策支持。面向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相关企业,探索实施产业人才计划,鼓励开展高技能人才自主认定,支持用人单位引育生产一线技术及管理人才。在乌镇杯、乌镇路演探索设立低空经济领域赛道,支持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来桐创业创新。(责任单位:人力社保局、经信局、科技局)

(二十一)强化国资要素保障。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低空经济发展中的带动引导作用,鼓励国有企业结合主责主业开展低空经济产业投资,引导国有资本进一步撬动社会资本投向低空经济、临空经济等战略新兴领域。支持国有资本积极布局低空经济领域,加大对低空基础设施运营、低空飞行服务、低空配套服务等领域的投资强度。(国资办)

五、附则

本措施所称低空经济企业,是指桐乡市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无人驾驶航空器研发制造以及低空飞行、运营、保障等低空经济链上企业。所称轻型、小型、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概 念与《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令第761号)保持一致。

为提高政策精准性和资金绩效,本措施涉及的资金补助(奖励)比例和标准为最高上限,年度间根据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在上限内动态调整执行。

本措施自 2024 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各政策条款由市级有关部门具体实施。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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