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关于促进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产业“建圈强链”和打造西部低空经济中心的要求,抢抓低空经济产业密集创新和高速增长的战略机遇,促进低空经济产业科技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增强发展新动能,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在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以下简称“直管区”)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的航空发动机、低空飞行器整机研制、航电系统、航空材料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及行业组织。本政策所称小型、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概念与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保持一致。
二、支持政策
第一条 支持低空经济企业增资扩产。对开展制造、销售、维修、服务和培训等业务的低空经济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不含房屋、土地购置费用)给予补贴,新增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金额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
第二条 支持关键技术研发。支持企业聚焦长航时、大载重、智能化等方向,围绕低空飞行器、航空发动机整机以及动力能源、航电系统、飞控系统、机电系统、任务载荷、通信感知、航空器识别及反制、应用软件、轻量化材料等重点领域开展技术攻关,按年度实际研发投入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贴。
第三条 支持适航取证。对低空飞行器整机研制领域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型号合格证(TC)和生产许可证(PC)、适航证(AC)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奖励。其中,eVTOL航空器分别奖励3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分别奖励15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分别奖励10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政策有效期内每家企业奖励最高1000万元,同一型号同一证书仅奖励一次。
第四条 支持航空器试飞。鼓励无人机、eVTOL等低空航空器研制企业积极开展试飞活动,对试飞活动给予补贴,降低企业试飞成本。对在直管区内和直管区外开展试飞、测试、验证等活动的企业,分别按实际试飞服务费用的50%和40%给予资金支持,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融入低空经济产业链。鼓励企业申报四川省级及以上首台(套)产品认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软件首版次、新材料首批次产品,分别给予研制企业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开展航空发动机、航电系统等核心配套软硬件设备研发、生产的企事业单位,其产品首次在任一正式发布型号的飞行器装机试飞成功,给予20万元一次性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进入国内外知名航空发动机和低空飞行器制造厂商供应商名录的产品,每个目录产品补贴3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50万元。
第六条 支持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和资源开放共享。支持企事业单位建设低空仿真验证、检验检测、风洞实验、试验试飞、适航审定等低空经济领域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建成投产后,对平台软硬件投入达到300万元,且非关联付费用户数达到20家的,按平台建设费用的30%给予平台建设方最高500万元补贴。鼓励企事业单位对外共享研发资源,提供先进设备和测试计量等资源服务,资源服务年度收入达到100万元的,按年度实际服务收入总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平台运营方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开展商业运营。对开通医疗/应急、配送等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直管区内的低空飞行新航线及架次(其中,起终点均在直管区内的,一起一落计为一个架次;起终点仅有一个在直管区内的,一起一落计为半个架次)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资助。
1.小型低空航空器航线:取得主管部门审批且每年常态化运营完成1000架次以上(含)的航线,每条新开航线补助2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2.大、中型低空航空器航线:取得主管部门审批且每年常态化运营完成400架次以上(含)的航线,每条新开航线补助3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50万元。
以上两项补助每个企业每年合计不超过500万元,由政府采购服务的低空物流项目不享受上述补助。
第八条 支持开展低空经济标准规范制订。对直管区内实际经营的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企业等参与制定并发布的低空制造、低空应用、低空保障等领域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经认定后分别奖励50万、30万、20万、10万;参与修订并发布的,则分别奖励25万、15万、10万、5万。每个申报主体年度奖励累计最高1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入驻产业特色楼宇。对入驻经直管区行业主管部门规划打造的低空经济产业特色楼宇的低空经济企业,按先缴后补原则,给予办公场地实际租金100%的补贴,单家企业累计补贴最高500万元。原则上补贴面积按人均办公面积15平方米计算。
三、附则
(一)本政策所涉及的各项扶持资金需纳入使用部门年度产业发展资金统筹安排,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本政策所称“以上”“达到”“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二)本政策条款间若有重复包含的、或本政策与直管区其他产业政策有重复交叉或支持事项为同一类型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国家、省和市有支持政策的,叠加执行。对促进低空经济产业科技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给予支持。
(三)本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四川天府新区新经济局负责解释。国家、省、市新出台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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