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支持低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支持低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合政办秘〔2024〕19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文件精神,本着“简洁、透明、高效、规范”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主要适用于新增政策条款,引用现行政策的条款,按原政策及实施细则执行。
一、申报主体
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单位不享受政策各条款支持。申请的项目原则上须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
二、申报、审核及兑现程序
政策兑现严格按照“企业申报、部门初审、联合审核、兑现公示、政府审批”等流程办理,其中“免申即享”政策企业无需提供申报材料。具体如下:
1.申报时间
本实施细则政策条款申报时间以市发改委官网和合肥市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发布的通知为准。申报截止期限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没有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除特别说明外,申报材料与相关凭证获取时间应在《若干政策》施行有效期内。
2.申报方法
企业申报主体首先登录合肥市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http://hfcyzc.hfceloan.com),并录入真实完整信息,完成注册;其次对照自身经济类型及发展实际,订阅相关政策条款,并详细阅读实施细则和相关文件,提前做好申报准备工作;根据具体申报通知要求,及时在网上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并关注部门初审意见,及时完善申报材料。
各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需在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内完成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其中,对投资类补贴申报需赴现场查验,验证实物和相关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等。
3.兑现流程
市发改委在政策申报截止后,及时开展部门初审,初审结果提交联合审核小组,开展联合审核。审核结果在“中国·合肥”门户网站、市发改委网站、市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发改委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市财政局将政策资金预算分配至市发改委或相关县(市)区、开发区拨付。
三、政策条款、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各申报单位均需要提供的材料
①产业政策财政资金申请表(附件1);
②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企业在国家、省、市信用系统内无失信行为记录证明;
④产业政策申报承诺书(附件6)。
(二)其他申报材料
1.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取证奖补
政策内容:对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型号合格证(TC)、生产许可证(PC)以及运营合格证(OC)并在本市经营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资助,其中载人eVTOL1500万元,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500万元,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300万元,每个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同一型号仅补一次。
申报条件:①申报单位航空器应于政策有效期内在合肥市完成产品交付或运营;②适航航空器奖励为一次性补贴,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奖补。
兑现方式:免申即享(一键确认)
政策办理时间:2025年6月
政策咨询电话:市发改委战新处 0551-63538404
2.低空试飞场地运营补贴
政策内容:对提供试飞、测试、验证等服务的验证试飞场地运营企业,按照100元/试飞场次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每年度最高100万元。
申报条件:①提供应用验证公共服务的企业应已获得空域批复,且已在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或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②提供试飞、测试、验证等服务的企业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团队成员5人以上。
申报材料:①低空试飞场地申报明细表(附件2);②资质证书【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记录或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③试飞场次凭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飞行器研发制造型企业后台管理系统的检测和飞行数据、试飞场地运营企业的检测作业记录、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单据、业务函件等);④专业服务团队证明。
兑现方式:即申即享(限时办理)
政策申报时间:2025年6月
政策咨询电话:市发改委战新处 0551-63538404
3.载人eVTOL航线运营补贴
政策内容:对开设经民航部门审批的载人eVTOL航线的企业,分类别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实际运营费用的50%。其中:观光旅游类航线每人100元/架次,市内交通类每人200元/架次。每个企业每年度补贴最高600万元。
申报条件:①经民航部门审批的载人eVTOL航线应符合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合肥境内,且单次飞行时长超过5分钟,通过公开渠道售票且实际飞行;②观光旅游类航线应取得文旅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常态化运营(年度执行不少于100架次);市内交通类航线应取得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常态化运营(年度执行不少于100架次);③企业年度实际运营费用计算时间参照2024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或在政策有效期内的运营期间);具体包括政策有效期内场地租赁费用、管理人员费用、宣传费用、航线维护费用等。
申报材料:①载人eVTOL航线申报明细表(附件3);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③民航部门航线批复文件;④飞行航线种类和飞行架次数凭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有效期内发生在合肥市内资金往来的业务凭证、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记录、飞行器研发制造及运营企业后台管理系统的飞行数据等)。
兑现方式:即申即享(限时办理)
政策申报时间:2025年6月
政策咨询电话:市发改委战新处 0551-63538404
4.无人机物流配送航线补贴
政策内容:对开设经民航部门审批的无人机物流配送航线的企业,微轻小型无人机(起飞重量不超过25公斤)年飞行架次超过500次,按30元/架次给予补贴;中型无人机(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公斤)年飞行次数超过300次的,按50元/架次给予补贴;大型无人机(起飞重量超过150公斤)年飞行次数超过100次的,按100元/架次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每年度补贴最高1000万元。
申报条件:①经民航部门审批的无人机物流配送航线应符合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合肥境内,微轻小型无人机航线距离不低于3公里、中型无人机航线距离不低于10公里、大型无人机航线距离不低于25公里;②无人机物流配送航线应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常态化运营;③企业年度实际运营费用计算时间按2024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具体包括场地租赁费用、管理人员费用、宣传费用、航线维护费用等。
申报材料:①无人机物流配送航线申报明细表(附件4);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③民航部门航线批复文件;④飞行航线种类和飞行架次数凭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有效期内发生在合肥市内资金往来的业务凭证、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记录、飞行器研发制造及运营企业后台管理系统的飞行数据等)。
兑现方式:即申即享(限时办理)
政策申报时间:2025年6月
政策咨询电话:市发改委战新处0551-63538404
5.低空飞行营地奖励
政策内容:对获国家体育总局航管中心、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授牌的低空飞行营地,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条件:①在合肥市注册生产经营企业;②营地授牌时间在政策有效期内;③飞行营地正常投入运营。
兑现方式:免申即享(一键确认)
政策办理时间:2025年6月
政策咨询电话:市发改委战新处 0551-63538404
6.低空经济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政策内容:支持建设eVTOL、无人机起降点(地)、智能起降柜机、充换电站等地面基础设施,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电磁、反制等保障设施,以及验证试飞场地设施等,其中,对社会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建成并实际运营的,按不高于实际建设投入的15%(根据基础设施类型不同给予不同补贴比例)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每年度最高500万元。
申报条件:①低空基础设施建设地在合肥市;②eVTOL、无人机起降点(地)基础设施需配置停机坪、5G网络通信、目视助航设施、监控设备、消防设施、充换电设施等,补贴上限不高于实际建设投入的15%。补贴额度上限为100万元/个;③智能起降柜机的主要类型包括有自动起降柜、无人机自动值守机库、智能起降灯杆等,基础设施配置需覆盖5G网络通信、监控设备、充换电设施等,补贴上限不高于实际建设投入的10%。补贴额度上限为10万元/个;④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电磁、反制等保障设施需符合相关行业认证标准,补贴上限不高于实际建设投入的10%。补贴额度上限为10万元/个;⑤试飞、测试、验证场地需配置充换电设施、专用停机库、安防设施、应急设施、防雨充电站、飞手工作室、室外操作遮阳设施等,补贴上限不高于实际建设投入的15%(不包含航空器及软件系统采购),该项内容补贴不与②、③、④项共用。单个项目最高补贴100万元。⑥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00万元;⑦实际建设费用以第三方机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申报材料:①低空经济基础设施申报明细表(附件5);②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并附项目核审备、土地、规划、环评等相关前期手续文件,以及项目完成投资分类明细表等相关材料;③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础设施实际建设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需明确投资明细、发票号等关键信息)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发票、付款凭证等;④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及运营情况证明材料、图片和工程竣工验收材料。
兑现方式:即申即享(限时办理)
政策申报时间:2025年6月
政策咨询电话:市发改委战新处 0551-63538404
四、附则
1.企(事)业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并纳入合肥市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黑名单库,3年内不得申报产业政策;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引用现行政策的条款,按原政策及实施细则执行。政策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同时与其他市级同类型政策不重复享受。
3.本实施细则所称低空经济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无人驾驶航空器研发制造、低空飞行、运营及保障等低空经济相关企业;所称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概念与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保持一致。
4.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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