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发布了“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关于对《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根据民航局《一般运行航空器的维修管理》(MD-91-FS-001)精神,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制定了《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至2024年12月10前,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该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为取得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提供培训的单位,在我国境内进行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培训(以下简称执照培训)的单位应取得中国航协颁发的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培训机构合格证(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合格证)。培训机构合格证分为理论培训机构合格证、实作培训机构合格证两类,培训执照类别共6类,分别是 S1类无动力滑翔机, S2类动力滑翔机、初级飞机 ,S3类自转旋翼机, S4类自由气球, S5类小型飞艇,S6类飞艇。培训机构合格证长期有效。培训机构应在每年2月1日前向中国航协提交上一年的年度报告。中国航协根据报告内容对培训机构实施评估考核。
附件下载:
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征求意见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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