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6日,南安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南安市链接低空经济的若干措施(送审稿)》意见的公告”,就《南安市链接低空经济的若干措施(送审稿)》面向社会公开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年12月16日至2025年1月15日,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意见。
南安市链接低空经济的若干措施(送审稿)
为推动我市低空经济产业生态、基础设施、应用示范等领域能级提升,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和重要影响力的低空经济产业创新发展高地,特制定本措施。
一、 壮大低空制造产业
(一)积极招引低空制造产业。依托园区载体和鼓励企业入园若干措施,积极引进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eVTOL)、无人机、固定翼等航空器整机及核心零部件研发制造企业入园,并对入园的低空制造重点企业在空间保障、场地建设、设备购置、人才引进等方面予以综合支持。
(二)支持本地产业链发展。对为低空经济领域企业配套供应原材料、零部件产品并形成有效供应链的企业,按照首年实际销售收入总额的5%,给予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转型或引进的国产民机组装制造企业,前三年生产交付的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每架按实际销售价格的10%奖励,每架上限不超过100万元。支持企业开发飞行控制系统、负载传感器数据分析等算法模块,对形成应用的按销售收入总额的20%,给予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支持本地企业设备更新。现有属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为实现与低空经济领域对接,进行的生产设备购置及升级,投资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以完税发票为依据,不含税),按7%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限额500万元。该项补助在该企业与低空经济领域年度配套金额达到1000万元后予以兑现。
(四)支持低空领域重大项目落地。突出高端无人机、发动机、航电系统、机身结构件、关键材料、关键零部件为重点,支持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来南投资或开展产业合作,对央企或者单行业领域前十企业来南投资项目,土地出让价最多可下调至70%。
二、 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一)支持建设低空领域标准体系。鼓励我市有条件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先行先试,对牵头制定(排名第一位,不含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补助;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对参与制定国家标准(排名第二位至第四位)的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
(二)支持举办高水平交流活动。对企业与院校在我市举办获得国家、部委、省委批准的高峰论坛、行业交流、行业培训、会展交流等活动,且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助。
(三)支持低空经济人才培育。鼓励企业开展市场化直升机飞行员培训、低空无人机远程机组飞手培训、飞行器维修培训及航空救援专业救生员培训等服务,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对经国家、福建省、泉州市认定的示范性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按评定等级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打造低空科教教育培训基地。支持学校、企业打造集航空器展览、教育、体验等功能于一体的宣传教育基地,对通过省级部门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于认定后下一年度拨付。
三、 拓展低空应用场景
(一)支持开设低空物流航线。对在南安开通低空物流配送航线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补助(物流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有1个在市内)。
1.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对依法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并常态化安全运营的低空经济企业,每条新开航线(年度执行不少于2000架次)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该航线首年运营量额外增加1000架次及以上,给予3万元奖励;次年开始,同比上一年该航线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奖励。
2.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对依法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并常态化安全运营的低空经济企业,每条新开航线(年度执行不少于1000架次)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该航线首年运营量额外增加500架次及以上,给予5万元奖励;次年开始,同比上一年该航线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奖励。
(二)支持低空载人飞行。对新开辟短途航线,适当给予运营补助;对已运营航线,按相关协议等落实运营补助;对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全市首条eVTOL商业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有1个在市内),给予运营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支持无人机综合测试基地运营。对经备案的、提供免费或低收费公共服务的无人机飞行试验场运营企业,给予租金、设备购置、人员工资等运营费用补助,运营费用按照年实际运营成本50%进行补助,每家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开展低空检测认证服务。鼓励企业、机构等开展检验检测、标准制定、适航审定等服务,对核准的项目,按实际投入的20%给予资金补助,每家不超过100万元。
(五)拓展低空消费领域应用。鼓励企业围绕商贸、文旅、体育等开展低空飞行体验、飞行表演、空中游览等活动。依托无人机、直升机等低空飞行器,融合生态文化旅游资源,积极探索开发航拍航摄、户外娱乐等特色项目,每年评选2-3个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项目,在完工验收并投入运营后,给予企业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补。
(六)拓展公共服务领域应用。鼓励有人机、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在巡查处置、医疗救助、森林灭火、城市消防、应急救灾、国土测绘、交通指挥、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领域开展应用。将无人机相关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相关经费列入同级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七)支持试点示范创建。采取竞争性分配或揭榜挂帅方式,在全市开展低空经济应用场景试点示范,对获得省级低空经济场景应用示范的项目给予一定奖励。
四、 完善低空产业配套环境
(一)支持低空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推进低空网络设施、信息基础设施、数据设施、公共无人机起降点等低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助力项目申报专项债。积极盘活存量资源,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低空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
(二)加强用地保障。将低空经济涉及的机场设施、空管设施、低空新基建等项目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加强对符合条件的通用机场设施、公共无人机起降场等项目用地保障,依法采用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等方式供应低空经济产业项目用地。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存量用地等土地要素,保障低空经济相关项目合理用地需求。
(三)支持低空飞行服务保障。加快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工程项目建设,探索建立军地企三方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净空保护、无人机航空飞行协调等通用航空安全运营保障制度。通过贷款贴息、基金投资等方式引导企业加大低空智能信息网、低空飞行数据平台及低空监管服务平台等低空飞行服务系统建设力度。
(四)汇聚低空经济领域高端和紧缺人才。加大低空经济领域高端和紧缺人才的引进力度,并纳入属地人才政策一体保障,对低空经济领域高端和紧缺人才按照“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给予支持。积极支持低空经济领域高端和紧缺人才参加民用航空飞行、工程技术等系列职称评审。
(五)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导作用。通过产业基金的有效运作,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我市低空经济产业发展,促进相关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集聚。积极支持符合要求的低空经济领域优质项目争取省、市级及以上基金支持。
(六)创新低空经济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低空经济产业的金融支持,根据低空制造产业、低空飞行产业、低空保障产业等产业特点,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还款方式等,持续优化金融服务模式,积极满足各类市场主体的融资需求。
(七)优化低空经济保险服务。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推广针对物流、载人、城市管理等低空商业应用险种,扩大无人机保险覆盖范围和商业场景契合度,建立风险覆盖广泛的无人机保险服务体系。
本措施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 年月日。各地各部门应当按照本措施要求落实具体政策举措,对于同时符合各级其他同类扶持政策条件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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