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支持低空经济发展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发展低空经济的决策部署,推进我市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拓展“低空经济+”应用场景
1.鼓励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按省级购买目录,将购买无人机服务纳入本级政府购买目录范围,列入各单位财政预算,年度购买飞行服务小时数原则上只增不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2.鼓励市直有关单位拓展森林防火、防汛抗旱、应急通讯、勘探测绘和农林植保等无人机场景的应用。围绕“全灾种、大应急”,加强无人机应急救援机队力量,由晋中市低空经济工作专班统筹,各县(区、市)设立以应急救援为主的无人机综合服务基地。[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文旅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3.积极申请低空文旅业务省级支持,并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市)出台支持低空文旅发展政策。[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二、推动通用航空及低空基础设施建设
4.支持通用机场、航空飞行营地项目、起降平台等纳入省、市级重点项目清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5.对纳入国家和省级重大项目(用地)清单的通用机场、航空飞行营地、起降平台等项目,建设用地、林草地等指标由省、市统筹解决。(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6.对新建及改扩建航空飞行营地项目和纳入全省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的工程建设项目,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体育局)
三、营造低空经济发展良好氛围
7.鼓励引进国际级、国家级航空体育运动赛事、无人机竞技比赛等具有航空特性的活动,对引进的赛事、活动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发展改革委)
8.鼓励企业在我市组织举办低空经济产业交流活动,对邀请院士、行业专家、头部企业和金融资本,助力我市低空经济发展的活动,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
9.对组队代表晋中参加省级及以上航空类项目赛事获得国、省名次的,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发展改革委)
10.鼓励大、中、小学校建设、挂牌校园航空飞行营地,对挂牌校园飞行营地并连续两年以上开展一定量航空科普教育、航空运动等的,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体育局)
四、增强低空经济科技创新引领
11.支持先进技术由专用领域向低空经济领域转移转化,推动无人机整机制造、动力系统、机载系统、地面保障设备等加快实现自主可控。对符合我市低空经济发展方向要求且投资额达到5000 万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12.对我市航空制造企业取得国家通用航空器整机型号(全重150kg以上)合格证及生产许可证的,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13.支持建设低空经济中小学生研学基地,由晋中市低空经济工作专班组织初审,通过初审的低空经济中小学生研学基地由相关单位根据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建设标准和程序组织认定、挂牌。支持低空经济重大平台载体和实训基地建设,支持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和省级专项投资计划项目。(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
14.对正式获批运行的航空类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给予奖补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5.对通过我市推荐获批并符合条件开放运行且绩效考核优良的航空类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技术创新中心,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6.对通过我市推荐获批的航空类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创新平台,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17.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科技创新,组织有条件的企业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改项目,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18.充分发挥大学城人才和创新优势,鼓励开展低空经济领域校企合作,不断提升我市低空经济领域创新能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
19.支持企业参与建设运营由政府或国有企业牵头打造的晋中市低空空域管理平台、飞行服务站(FSS)、低空运营服务平台等低空经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并支持其申请列入省级示范低空管理平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局)
五、强化人才招引和园区建设
20.鼓励适合群体人员参加低空经济相关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对参加培训并取得民用无人机相关技能证书的人员和组织开展培训的企业,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21.加大对低空经济行业急需或特殊人才招引力度,严格落实晋中市人才招引政策,在医疗、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22.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牵头申报晋中市低空经济示范园区,由晋中市低空经济工作专班牵头组织评审,通过评审的园区统一挂牌,鼓励正式挂牌的晋中市低空经济示范园区积极参加各类低空经济服务采购活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
六、打造区域性低空经济制造业高地
23.吸引低空经济企业入驻。对新引进的低空经济企业,经营范围为eVTOL(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及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研发制造、核心零部件研发制造与商业运营等并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能推动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的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招商引资服务中心,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
24.加强招商引资。围绕低空经济产业链上下游开展全产业链招商。(责任单位:市招商引资服务中心)
25.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对当年首次“小升规”的涉及低空经济产业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26.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低空经济企业的金融服务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晋中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晋中监管分局)
鼓励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支持低空经济发展相关政策。晋中市低空经济工作专班办公室要会同有关责任单位,加强组织协调,强化服务保障。
本政策自2024年10月14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继续或调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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