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支持开通低空短途运输航线、做大低空物流市场规模有关政策申报指南
一、 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为低空运营企业,在苏州市开展实际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二、 统计周期及申报时间
统计周期为当年4月18日至次年4月17日,申报主体在次年4月底前提出上一年度奖励申请。
三、 奖励标准及要求
1、低空短途运输项目
- 奖励标准按《苏州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第八条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 运输航线获得行业主管部门空域批复,并按规定申报飞行计划,飞行活动信息应及时在苏州低空服务监管平台报备。
- 市内航线起点和终点均在苏州市域范围内,起点和终点的直线距离不低于20公里。
- 城际航线起点和终点其中一个在苏州市域范围内。
- 在公开渠道售票。
- 年度飞行架次由苏州市低空飞行服务中心通过苏州低空服务监管平台等核定。
2、低空物流项目
奖励标准按《苏州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第九条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 应根据飞行任务选择合适的航空器。
- 运输航线获得行业主管部门空域批复,并按规定申报飞行计划,飞行活动信息应及时在苏州低空服务监管平台报备。
- 受委托开展低空物流项目的,应具有规范的委托合同或委托单。
- 年度飞行架次由苏州市低空飞行服务中心通过苏州低空服务监管平台等核定。
四、 申报所需材料
(一)奖励资金申请表;(点击下载:https://ncstatic-file.clewm.net/rsrc/2025/0113/13/16a9488e63c08f0d690889fe76f99e6f.xlsx)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运营合格证(复印件);
(四)航线(空域)批复材料(复印件);
(五)飞行记录清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航线执行的时间、起降点、航空器型号、年度飞行架次等;
(六)申报低空短途运输项目奖励需提供年度飞行架次对应的公开售票证明材料(各官方售票平台售票记录等);
(七)受委托开展低空物流项目的,申报低空物流项目奖励需提供相应的委托合同或委托单(复印件);
五、 申报流程
低空短途运输项目和低空物流项目按以下流程申报:
- 申报主体向运输航线起点所在县级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运输航线起点位于姑苏区的申报主体可直接向市级交通运输部门申报;
- 县级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申报并审核申报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后,提交市交通运输局;
- 市交通运输局会同苏州市低空飞行服务中心,根据诚信征询情况、材料复核情况审定奖励额度;
- 市交通运输局在局门户网站公示奖励审核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市交通运输局自收到异议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并反馈异议主体,异议属实且影响奖励审核结果的,取消申报主体的奖励资格;
六、 资金拨付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相关异议不成立的,市交通运输局按有关规定办理奖励资金的拨付手续,将奖励资金拨付给相应申报主体。
七、 其他规定
(一)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不具备申报资格。
(二)就同一项目向市级部门进行重复申报的申报主体,收回已发放奖励(若有)。
(三)存在骗补行为的申报主体,除收回已发放奖励(若有)、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还将永久取消申报资格。
(四)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且造成人员伤亡的申报主体,事故年度取消申报资格。
八、政策咨询电话
张家港市交通运输局
0512-56901825
常熟市交通运输局
0512-52771160
太仓市交通运输局
0512-53890781
昆山市交通运输局
0512-57501558
吴江区交通运输局
0512-63022222
吴中区交通运输局
0512-65258816
相城区交通运输局
0512-66108068
工业园区交通主管部门
0512-66686005
高新区交通主管部门
0512-68750656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0512-65511503
苏州市低空飞行
服务中心
0512-65433456
《苏州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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