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民航局航安办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事件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落实民航局关于加快建设低空飞行安全监管体系的部署,及时、准确掌握有关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运行信息和数据,加强分析利用,促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安全运行。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2月23日。
《办法》所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事件(以下简称事件),是指对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持有人的中型和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而言,从航空器为飞行目的准备移动直至飞行结束停止移动且主要推进系统停车的时间内,或者在机场活动区发生的航空器损伤、人员伤亡或其他影响安全的情况。按照事件等级划分,包括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事故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一般事件;按照事件报告划分,包括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紧急事件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非紧急事件。
《办法》所称运输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5700 公斤(固定翼)或者3180 公斤(旋翼类)以上,或者载客19 人以上,可用于载人飞行、进行 融合飞行或者在人口密集区域上方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系统。
《办法》所称正常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除运输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外,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25 公斤及以上,可用于载人飞行、进行融合飞行或者在人口密集区域上方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办法》所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事故,是指造成 人员死亡和重伤、运输类和正常类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及2250公斤以上无人驾驶航空器损毁无法修复或失踪的民用无人 驾驶航空器事件。
《办法》所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一般事件,是指除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事故以外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事 件。
办法所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受损,是指民用 无人驾驶航空器修复费用超过同类或同类可比新民用无人 驾驶航空器价值10%(含)的情况。
《办法》所称人员受伤,是指人员死亡、重伤和轻 伤,人员受伤的判定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 安部、司法部颁发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为准。
附件: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事件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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