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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天津市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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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方案

一、产品及生产企业条件

(一)产品条件
1.应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或获得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认证机构颁发的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1. 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千克;
    3.设计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 50 千米/小时,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 30 米,最大飞行半径不超过 2000 米;专门用于植保、播种、投饵等农林牧渔作业,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
    4.具备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多旋翼飞机药箱满载悬停时间≥5分钟;
    5.有固定的药箱安装位置和唯一匹配紧固件,同一机型药箱相同;
    6.设计有操作人员身份密钥接入装置,凭操作人员身份密钥连接后方可操作飞行;
    7.加装有飞行控制芯片、电子围栏、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存储设备和施药作业系统,具备防重喷漏喷、防农药漂移、断点续喷等功能,能够实现作业飞行可识别、可监测、可追查;具有避障功能;
    8.单台配备电池数量≥2组,配备相应数量充电器;
    9.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10.申请补贴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有效期范围内。

(二)生产企业条件
1.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
2.建立有智能化管控平台,能够对其产品的作业飞行实行远程实时监测、安全管控,应当确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报送识别信息;
3.拥有健全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有较强的培训师资力量,能够对其产品操作人员按照民航局、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内容进行培训和考核,对通过考核人员发放操作证书;
4.通过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在天津市境内设立售后服务中心,保证常用零配件供应和提供产品维修服务。

二、补贴范围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在全市涉农区实施。

三、补贴对象、申请条件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补贴对象为我市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同一个补贴对象年度补贴上限为5台。

(二)补贴申请条件
1.购机农民本人以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拥有一定数量的操作人员,且须经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证书;
2.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健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并提供出入库登记、专人保管、植保作业流程、安全飞行管控、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
3.在申报补贴前,已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完成实名登记或国籍登记;
4.已依法投保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5.自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购机并已完成不少于1000亩次/台的作业量。

(三)补贴标准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按《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额一览表》(附件)执行。所需补贴资金在中央和市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中统筹使用。

四、补贴操作
补贴操作要求同常规补贴政策实施办法相同,购机者申报补贴时应提供购机发票、操作人员证明、作业量证明、保险凭证等相关资料。因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购机者,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五、相关要求
(一)补贴对象应对其提交的补贴申请资料和所购置产品的真实性负责,区级农业农村委负责对相关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区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兑付工作。
(二)生产企业对其申报的产品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并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违规责任等方面做出书面承诺。产品的铭牌、机体钢印等应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规定。产销企业因违法违规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三)补贴对象违反补贴政策实施、国家空中交通管制、通用航空飞行有关规定等方面所引起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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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市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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