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关于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2024年8月21日
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关于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支持目的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港产城融合发展等“十项行动”举措,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深入分析区域资源禀赋,聚焦低空经济领域,推动低空经济产业与东疆航运物流、国际贸易、金融服务、文化旅游等重点产业深度融合,打造低空经济创新发展高地,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政策依据
本措施遵循《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进一步支持产业聚集和创新发展鼓励办法》(修订稿)制定和执行。管委会各相关部门依据工作职责,牵头政策制定与执行相关事项。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措施所称低空经济企业,是指在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东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及零部件制造、低空飞行、运营及保障等低空经济产业链条相关企业;所称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概念与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保持一致。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四条 支持低空经济重大项目落户
(一)对新注册、迁入的先进航空运输(Advanced Air Mobility,简称“AAM”)范围内的如电动、混动垂直起降航空器(eVTOL、hVTOL)、工业级无人机等整机研发制造、核心零部件研发制造及商业运营等低空经济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且落户第二年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二)结合企业经营情况、项目情况、项目主要采购情况等,对补足航空产业关键环节短板的重点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250万元支持。
第五条 支持适航取证及军工资质认定
(一)对取得国家及国际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证(TC)、生产许可证(PC)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奖励,其中eVTOL航空器1500万元,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500万元,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30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3000万元,同一型号仅奖励一次。
(二)对取得国家及国际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证的低空经济企业,分级分类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对新取得军工资质的低空经济企业,每取得一个资质证书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支持低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对在东疆建设低空经济配套的跑道、消防设施、通讯导航设备、气象观测设备、辅助设备以及无人机小型起降点、智能起降柜机、中型起降场、eVTOL起降场、直升机起降平台、试飞测试基地、飞行营地等相关基础设施的企业,基础设施通过竣工验收后,按照项目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包含航空器采购及软件系统)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新产品推广应用
对列入最新版《天津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或《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低空经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并推广应用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的企业,按照销售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支持。
第八条 支持低空经济标准规范制订
鼓励在东疆内的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企业等牵头制定并发布低空制造、低空应用、低空保障等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在实施后取得良好成效的,分别对应给予100万元、 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九条 支持新型航空器及零部件保税维修创新
支持国产新型航空器出口拓展海外市场,鼓励企业通过开展集团自产产品的保税维修业务,降低售后服务成本。支持企业扩大新型航空器及零部件保税维修产品类型,对属于《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的产品,积极帮助企业向上级部门争取政策创新。
第十条 加强产业人才培养
引进低空经济领域高端人才,对入选天津市卓越制造人才、滨海新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等项目的,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深化低空经济领域产教融合,支持东疆低空经济企业与国内顶尖高校、科研院所洽谈合作,推进相关领域前沿技术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东疆低空经济企业与天津本地高职院校开展专业学科共建,培养、储备无人驾驶员(飞手)等低空经济领域产业技术人才。
第十一条 打造低空飞行品牌赛事
对在东疆举办或新创建具有全国品牌影响力的低空飞行赛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或行业组织,经审计后,对活动承办方按照赛事项目合同核定金额3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次活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加强金融支持服务
设立低空经济产业基金,发挥政府性产业基金、国有投资基金对低空经济领域投资促进的前置牵引作用,支持投贷联动,探索研究基金容错机制,围绕低空经济企业全生命周期打造基金矩阵。发挥东疆航空金融优势,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开展eVTOL等新型航空器作为租赁标的物,探索新型航空器融资租赁出口,增加整机企业国际竞争力。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丰富低空经济领域融资租赁、保险、资产评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融资担保等业务模式,支持在东疆探索出台适合新兴航空器运营及租赁相关的产品。
第十三条 拓展低空经济应用场景
(一)对在天津市开通低空物流配送试点航线(起终点至少有1个在天津市内)的企业给予奖励,对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使用大型、中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常态化运营的航线,分级分类给予奖励。
(二)依托东疆文旅场景,每年发放一定额度的低空文旅消费券,用于eVTOL、直升机、飞艇、热气球等观光游览和运动体验活动,促进航空体育运动、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措施与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同类型奖补不重复享受。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有同类政策的,先执行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政策,差额部分支持本措施。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符合多项奖补政策措施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
第十五条 管委会每年对上述措施实施的绩效进行评估,结合下一年工作重点,动态调整支持方向,出台低空经济支持目录和对应的申报指南。
第十六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有效期两年,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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