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舟山市交通运输局发布“关于征求《舟山市低空飞行运营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为2025年9月17日至2025年10月18日,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可通过电话、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等反馈至舟山市交通运输局。
《细则》明确了奖补政策的补贴对象、补贴范围、申报材料、审核程序等事项。
(一)补贴对象。强调补贴对象为在舟山市开展低空物流配送、低空载人飞行等业务并符合条件的企业,补贴数据以起降点至少一端在舟山市内的飞行活动为准。
(二)补贴范围。1.低空物流运营:无人机固定航线常态化运营1年以上,按无人机类型(轻小型/大中型)分档,根据航线开通、首年运营量及次年增量给予相应奖励。2.低空载人飞行:对全市首条eVTOL商业航线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三)申报所需材料。申请表、申请单位营业执照、运营资质、飞行数据、航线证明等。
(四)审核程序。企业须于每年1月底前提交申请,经县(区)初审、市级复审并公示7个工作日后确定补贴名单。

以下为全文:
舟山市低空飞行运营补贴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舟山市低空经济发展,规范低空飞行运营补贴管理,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舟山市开展低空物流配送、低空载人飞行等低空飞行运营业务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低空经济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飞行小时、飞行架次、航线”等低空飞行运营数据,是指起降点至少有一端在舟山市内的飞行活动实际产生的相关数据。所称的“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
第四条 补贴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企业实际运营情况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五条 企业必须依法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并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低空飞行的法律法规及安全规定,在申请补贴对应年度期间无重大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
第六条 申请年度补贴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低空物流运营。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开展低空物流配送业务,开通固定无人机物流配送航线(起降点至少有一端在舟山市内)常态化运营1年以上;
(二)低空载人飞行。利用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eVTOL)等新型飞行器开展低空载人飞行,开通固定飞行航线(起降点至少有一端在舟山市内)。
第三章 补贴办法
第七条 补助金额由起降点所在当地政府财政保障50%(起降点若都在市内,且分属不同县〔区〕,两个县〔区〕按1:1比例共同承担),市级财政保障50%。
第八条 低空物流运营补贴的具体标准为:
(一)对于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 企业每开通一条固定无人机物流配送航线且常态化运营1年以上,该航线年度飞行达到2000架次(往返计1架次),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每条航线首年运营量达到3000架次,另外给予奖励3万元;
- 次年开始,该航线同比上一年架次增量达到1000架次及以上,给予奖励3万元。
(二)对于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 企业每开通一条固定无人机物流配送航线且常态化运营1年以上,该航线年度飞行达到1000架次(往返计1架次),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 每条航线首年运营量达到1500架次,另外给予奖励5万元;
- 次年开始,该航线同比上一年架次增量达到500架次及以上,给予奖励5万元。
第九条 低空载人飞行补贴的具体标准为:对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全市首条eVTOL商业航线,给予运营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流程
第十条 申报材料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或其他相关运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 低空飞行运营数据报表,包括飞行架次、运营量等详细数据,需加盖企业公章;
- 航线开通证明材料,如相关部门的航线审批文件等;
- 其他补充材料
第十一条 审核流程
(一)每年1月底前,符合条件的企业统计上一年度运营有关情况,并如实填写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2),连同资金申请报告报送企业所在县(区)交通局,企业所在地为功能区(管委会)的报送至市交通局,逾期不予办理。
(二)县(区)交通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市交通局。
(三)市交通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提出意见并形成汇总表(附件3)。审核通过后,并按程序在市交通局官方网站上公示审核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五章 补贴发放及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后,各兑付主体通过“舟企兑”平台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应接受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四条 若发现企业存在虚报、骗取补贴等违规行为,将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企业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所规定的低空飞行运营补贴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参照《舟山市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舟财行〔2024〕40号)及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涉企相关政策资金兑付流程和资金审核模式,按《关于印发舟山市全面推进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函〔2023〕12号)执行。
第十六条 功能区(管委会)补贴方式及比例参照县(区)执行。
第十七条 根据低空经济产业发展实际情况,本细则后续将及时调整完善。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有效期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执行,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或特殊情况,酌情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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