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发布《通用航空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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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民航局运输司发布通知,就《通用航空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知表示,为加强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规章制度体系建设,促进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健康安全发展,推进民航法治建设,配合《民航法》修订,按照民航局立法工作安排,在前期征求和吸纳行业及相关部门意见后,民航局运输司修订完善了规章《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CCAR-290-R3),形成《通用航空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共8章66条。文件聚焦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典型应用场景,明确事中事后管理要求,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持有通用航空运营许可证的企业开展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经营管理以及相应的监督管理。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管理由民航局另行规定。此次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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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订,按照经营活动性质,聚焦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十大典型应用场景,重新划分通用航空经营项目类别,将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分为“载客”“载人”“载货”“培训”和“其他”五大类,并分类明确各类通用航空企业的法律义务和监管要求。此外,规章名称由《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修改为《通用航空经营管理规定》,将原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条件、程序等内容并入《通用航空运营许可程序管理规定》,《通用航空经营管理规定》侧重对通用航空市场经营、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和事中事后监管进行规范。

其中,根据分类管理的要求,加强对载客类载人类的重点监管,明确不同经营类别的通用航空企业的经营规范要求,并针对近年来通用航空经济监管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了通用航空企业需要遵守的一般经营要求,新增公平竞争、分包转包、航校培训能力等要求,对企业高管人员、销售代理人、宣传告知、数据信息保护等提出管理要求。此外,将对公司运营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航空器、航空人员、分公司等情况纳入备案管理;聚焦通用航空企业异地运营安全管理的痛点和难点,明确企业异地运营的信息备案、评估和监管要求,明确企业歇业管理的相关要求,允许企业在一定时限内歇业;鼓励支持通用航空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引导和自律管理。

下载及查看: 《通用航空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pdf

来源:中国民用航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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