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发布新修订《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螺旋桨适航规定》三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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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交通运输部正式发布了新修订的《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5年第8号)、《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5年第9号)和《螺旋桨适航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5年第7号)三部规章,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下载三部规章: 交通运输部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三规

1、《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png

政策解读:

一、修订必要性
原《规定》自2017年颁布出台以来,已用于国产AC301/AC301A系列、AC311/AC311A系列等正常类旋翼航空器的型号合格审定和引进的国外正常类旋翼航空器的型号认可,对保障我国正常类旋翼航空器的运行安全、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航空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各种新技术不断应用,以及对航空事故事件的调查分析,人们对安全标准的认识也在逐步提高和更新。针对增强飞行视景系统、能量存储系统、自动驾驶和飞行指引系统、仪表指示和标记等新技术在旋翼航空器设计中的不断应用,系统的复杂程度不断升高,原《规定》无法满足快速发展的航空技术需要及安全要求,需要作出全面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型号合格审定中的飞行特性及构造要求。
一是完善了航向静稳定性演示条款,增加了有关小侧滑角时航向静稳定性要求。二是完善了驾驶舱视界条款,对于申请夜航的合格审定,在夜间飞行试验之外,增加了地面试验作为一种新的符合性方法途径,并增加了关于增强飞行视景系统的要求。
(二)完善了对正常类旋翼航空器的设备要求。
一是调整了系统、设备及安装条款,细化了不同类别的失效状态的概率要求,明确了系统、控制器件以及相关的监控和机组告警装置的设计要求,完善了对系统、设备及安装条款符合性应当考虑的要求。二是考虑到现代设计通常将自动驾驶和飞行指引综合为一个系统,为保证条款要求的一致性和术语的标准化,将自动驾驶仪系统和飞行指引系统条款合并为一条,对自动驾驶和飞行指引系统的组成以及关于工作模式指示、操纵器件等设计要求进行统一规定。三是调整了蓄电池的设计和安装要求,覆盖包括锂电池在内任何能量存储系统,并明确了能量存储系统自动保护功能、监测功能以及关键系统参数状态指示等要求。
(三)规范了对正常类旋翼航空器的使用限制要求。
一是调整了空速表和动力装置仪表的指示标记要求,用“线”代替了“径向射线”的标记要求,用“范围”代替了“弧线”的标记要求,允许用绿色或无标记范围来标示正常使用范围,以满足新型数字式仪表的审定需求。二是调整了操纵器件标记要求,允许采用不止一种方法告知飞行员燃油系统容量信息。
此外,对《规定》中的一些用语作了调整,使其更加准确清晰。

政策原文: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pdf


2、《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png

政策解读:

一、修订必要性
原《规定》自2017年颁布出台以来,已用于国产Z15、AC332、AC313A等运输类旋翼航空器的型号合格审定和多型进口运输类旋翼航空器的型号认可,对保障我国运输类旋翼航空器的运行安全、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航空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各种新技术不断应用,以及对航空事故事件的调查分析,人们对安全标准的认识也在逐步提高和更新。针对增强飞行视景系统、能量存储系统、自动驾驶和飞行指引系统、仪表指示和标记等新技术在旋翼航空器设计中的不断应用,系统的复杂程度不断升高,原《规定》无法满足快速发展的航空技术需要及安全要求,需要作出全面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型号合格审定中的飞行特性及构造要求。
一是整合了闪电和静电保护条款,删除了第29.610条(d)款(4)项中关于闪电防护相关要求,在第29.1316条中对电子电气系统的闪电防护作出明确的适航要求。二是完善了驾驶舱视界条款,对于申请夜航的合格审定,在夜间飞行试验之外,增加了地面试验作为一种新的符合性方法途径,并增加了关于增强飞行视景系统的要求。
(二)完善了对运输类旋翼航空器的设备要求。
一是完善动力装置仪表要求,新增了A类旋翼航空器有关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训练模式的要求。二是调整了系统、设备及安装条款,细化了不同类别的失效状态的概率要求。三是考虑到现代设计通常将自动驾驶和飞行指引综合为一个系统,为保证条款要求的一致性和术语的标准化,将自动驾驶仪系统和飞行指引系统条款合并为一条,对自动驾驶和飞行指引系统的组成以及关于工作模式指示、操纵器件等设计要求进行统一规定。四是调整了电气设备及安装要求,覆盖包括锂电池在内任何能量存储系统,并明确了能量存储系统自动保护功能、监测功能以及关键系统参数状态指示等要求。
(三)规范了对运输类旋翼航空器的使用限制要求。
一是调整了空速表和动力装置仪表的指示标记要求,用“线”代替了“径向射线”的标记要求,用“范围”代替了“弧线”的标记要求,允许用绿色或无标记范围来标示正常使用范围,以满足新型数字式仪表的审定需求。二是调整了操纵器件标记要求,允许采用不止一种方法告知飞行员燃油系统容量信息。
此外,对《规定》中的一些用语作了调整,使其更加准确清晰。

政策原文: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3、《螺旋桨适航规定》

螺旋桨适航规定.png

政策解读:

一、制定必要性
《螺旋桨适航标准》自1987年颁布出台以来,对保障我国螺旋桨的安全水平、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随着航空科学技术的进步,一些新的螺旋桨设计和技术已经出现,需要进行修订并上升为规章,以涵盖对这些新设计和技术的审定要求。此外,随着我国螺旋桨研制、审定和运行方面经验的积累,人们对航空安全的认识也在提高,有必要对一些现有条款进行优化和调整,以更好地服务螺旋桨的研制和审定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规章名称。
《螺旋桨适航标准》颁布于1987年,年代较为久远。此次上升为规章,从立法技术角度,将其名称调整为“螺旋桨适航规定”,与其他适航领域的相关规章保持一致。
(二)完善螺旋桨适航审定的一般要求。
一是明确了螺旋桨可在飞机上安装的前提条件,除按照本规章要求获得螺旋桨型号合格证外,还必须符合《正常类飞机适航规定》或《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等规章的相关规定。二是衔接适航审定的基础性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明确了申请人应提供符合型号设计定义的螺旋桨所有部件的清单。三是细化了螺旋桨安装和使用手册的内容要求,提高管理的精准性。
(三)完善对螺旋桨适航审定的设计和构造要求。
一是新增了对螺旋桨系统进行安全性分析的要求,评估合理预计会发生的所有失效的可能后果。二是新增了每一个螺旋桨关键件的完整性要求。三是调整螺旋桨所用材料要求,增加了对制造方法的要求。四是新增了强度条款,确保螺旋桨的最大应力值可接受。
(四)完善对螺旋桨适航审定的试验和检查要求。
一是细化了疲劳极限试验、持久试验、功能试验、桨距操纵系统部件试验等适航要求,使规章更具可操作性。二是新增了鸟撞、雷击、超转和超扭等适航审定要求,全方位确保螺旋桨适航安全。
政策原文: 螺旋桨适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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