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发布《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金融赋能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十二条措施(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该措施紧扣培育新质生产力核心目标,围绕低空经济发展的全产业链、全生命周期需求,结合前海深港跨境特色,提出六大方面共十二条具体措施,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低空经济政策体系,意见稿提出探索与港交所建立上市快速通道,设立"前海低空经济专区",创新"入板即贷"服务,涵盖保险补贴、信贷风险补偿、融资租赁奖励、创投激励、跨境金融等全链条金融支持,构建"642"现代化产业体系。

以下为全文: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金融赋能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十二条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国家“十五五”规划纲要关于推进低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总体要求,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推动低空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发展壮大低空经济新兴产业,构建前海“642”现代化产业体系,为低空经济产业提供全链条、全周期、全场景金融支持,制定以下措施。
一、构建低空经济产业全生命周期保障体系
第一条 强化低空经济全产业链保险保障。鼓励保险机构围绕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工业级无人机等新型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等关键核心零部件,推广覆盖研发类、财产类、产品类、责任类、人才类保险产品。对投保前述保险产品的低空经济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本条款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二条 设立低空经济产业共保体资金池。鼓励保险机构以市场化原则组建服务前海低空经济产业的共保体,对参与共保体且低空保险业务赔付率超100%的保险机构,按超出部分的50%给予风险损失补偿。本条款每年最高补偿200万元。
二、赋能低空经济产业强链补链
第三条 创新信贷风险分担机制。鼓励银行机构创新开发前海低空经济人才贷、研发贷、低空产业集群贷等信用贷款产品,精准适配低空产业链关键环节融资需求。对低空经济信贷产品发生的不良贷款净损失,给予50%的风险损失补偿,每家银行每年最高补偿30万元。本条款每年最高补偿100万元。
第四条 加大低空经济产业融资租赁支持力度。鼓励创新联合租赁模式,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加大对前海低空经济企业服务力度,对开展工业无人机、农业无人机、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等融资租赁业务,且单笔业务合同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最高按上一年实际交易租赁合同金额的1%给予奖励。本条款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培育壮大前海低空经济市场主体
第五条 鼓励创投资本投资前海低空产业。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前海低空经济企业,对基金管理企业按照上一年度新增实际投资金额的0.5%给予奖励。
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前海低空经济企业满1年,被投企业被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的,对基金管理企业按照上一年度新增实际投资金额的1%、单笔最高10万元给予奖励;被投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对基金管理企业按照上一年度新增实际投资金额的1%、单笔最高30万元给予奖励;被投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对基金管理企业按照上一年度新增实际投资金额的1%、单笔最高50万元给予奖励;被投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对基金管理企业按照上一年度新增实际投资金额的2%、单笔最高100万元给予奖励。本条款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六条 提升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水平。依托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专精特新”专板,支持设立“前海低空经济专区”,创新推出“入板即贷”专项融资服务。鼓励面向低空经济企业开展上市培育、合规辅导及跨境资本服务,梯次衔接沪深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等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更多低空经济企业通过“绿色通道”审核挂牌新三板,探索与香港交易所建立低空经济企业上市快速通道。
四、鼓励创新低空经济应用场景
第七条 创新落地低空经济“首飞”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围绕城市治理、应急救援、测绘勘察、低空运动等低空经济应用场景,创新开发低空经济保险产品。对承保前海“首次飞行”“首次运营”的低空经济保险项目,给予承保的保险机构每个项目10万元一次性奖励。本条款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第八条 支持深港澳跨境“首航”保险产品创新。鼓励深港澳保险机构围绕跨境低空应用场景,创新开发跨境低空经济保险产品,探索开展跨境保险保单互认机制。对承保前海跨境“首条航线”的低空经济保险项目,给予承保的保险机构每个项目20万元一次性奖励。本条款每年最高奖励60万元。
五、助力低空经济企业拓展海外市场
第九条 增强低空经济企业出海风险保障能力。鼓励在前海合作区和香港均设有分支机构的保险机构开发低空经济跨境保险产品,畅通跨境保险理赔与国际结算渠道。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低空经济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的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0万元。本条款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十条 优化低空经济跨境金融服务。支持低空经济企业开立前海自由贸易账户(FT账户),利用本外币一体化运营、跨境资金结算便利、可自主选择在岸离岸汇率等功能优势,提升跨境资金收付与融通效率,助力企业开展跨境研发合作、设备国际采购和销售、海外市场拓展等跨境业务。
第十一条 完善再保险及跨境保险支持。鼓励再保险机构开发机身险、责任险等再保险产品,支持再保险机构为低空经济企业出海提供保险保障。对再保险机构在前海开展低空再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给予1%的奖励。本条款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六、打造低空经济产业生态服务体系
第十二条 发挥“前海金码头”服务低空经济功能。强化低空经济领域人才链、资金链、产业链和创新链“四链融合”,打造产融综合服务平台,为前海低空经济企业提供项目路演、政策咨询、人才交流等一站式服务。支持设立前海低空经济金融服务站点,为重点园区定期提供贷款、股权、租赁等融资对接服务。
七、附则
(一)本措施奖励的申请人应当在前海合作区内实际经营,但申请第四条、第五条措施的除外。
(二)本措施所提“低空经济企业”是指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的,并以《低空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试行)》(发改低空〔2025〕1676号)中细分类别为准。
(三)本措施所称“首次飞行”是指开展低空航空器首次飞行,且飞行起降点至少一端位于前海合作区范围内,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首次运营”是指开展低空航空器首次商业化运营,且运营起降点或作业区域至少一端位于前海合作区范围内,并符合监管要求的。“首条航线”是指开通深港澳跨境首条低空航空器航线,且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一端位于前海合作区范围内,完成批复并实现常态化运营的。
(四)本措施第一条所述的“保险产品”包括研发费用损失保险、机身及设备损失险、无人机货物运输保险、产品责任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人员险、无人机操作员赔偿险、科研人员职业责任保险。
(五)本措施第五条对被投资企业获得多家风投创投机构投资的,则对多家基金管理企业按投资比例给予合计不超过其对应条款奖励金额的奖励。被投资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仅允许申请一次奖励。
(六)本措施涉及支持资金的申请由前海管理局负责受理、审核与发放,并由前海管理局按年度在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予以安排。本措施对条款奖励金额上限有规定的,可在年度预算内按照各条款实际情况统筹调剂余缺。支持资金超过年度预算的,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进行预算调整或按同比例调增发放。
(七)本措施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同时符合本措施支持政策及南山区、宝安区其他同类支持政策的,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八)本措施自2026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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