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湾新区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民航强省、发展低空经济的总体要求,抢抓低空经济产业密集创新和高速增长的战略机遇,推动台州湾新区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低空产业集聚发展
第一条 鼓励进驻低空经济产业园。凡新进驻的低空经济类(含低空保障、运营服务、整机制造、核心零部件制造、关键材料研制等)制造、研发、销售企业,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对于规模以上或限额以上的企业,前2年房租100%给予补助,第3-5年房租7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度不超过150万元;对于规模以下或限额以下的企业,前2年房租70%给予补助,第3-5年房租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度不超过100万元。新区范围内总体单位的合格配套企业或取得军工资质条件之一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2)对制造类企业按实际租房5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搬迁费补助50万元,其他类型企业按实际租房3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搬迁费补助20万元。(3)行业协会、咨询机构、融资租赁、金融保险等低空经济服务业单位进驻后,给予3个月房租100%补助。(4)入园企业需要安排低空经济产业园人才公寓的,按照人才公寓参考价格的50%享受优惠返还,单个企业享受优惠价不超过10套。(5)对制造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按照实际入库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800万元。(6)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带技术成果入驻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牵头单位:经科局;责任单位:投促局、三甲街道、循环公司)
第二条 招引低空经济企业。(1)对新落地(在台州湾新区经营不满1年)的低空经济企业,经营范围为eVTOL(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及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制造、通用航空器整机、核心零部件研发制造等业务,实缴注册资本规模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经与台州湾新区签订正式投资合作协议,承诺第二年纳入本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在其完成第二年承诺时按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2)对新落地新区的eVTOL(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及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制造、通用航空器整机制造企业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6000万元及以上的,按项目实际固定投资金额(不含地价)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新区范围内总体单位的合格配套企业或取得军工资质条件之一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牵头单位:发改局;责任单位:经科局、投促局、三甲街道、海虹街道、循环公司、开投集团、公投公司)
第三条 突破核心零部件及关键材料。大力培育引进低空核心零部件及关键材料研制企业,对新落地新区的航空器制造领域核心零部件及关键材料生产制造企业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不含地价)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发改局;责任单位:投促局、三甲街道、海虹街道、循环公司、开投集团、公投公司)
第四条 鼓励提升产业研发水平和科技创新。鼓励航空类央企、国家科研机构、航空龙头企业、国际知名航空公司及其配套供应商企业等引入航空制造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研发机构、国际合作研发中心和研发总部落户,对引进的国家级航空类研究院,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开办费1000万元;对引进的省级航空类研究院,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开办费50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台州市、省、国家级航空技术领域研发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技术中心、设计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研究院等)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认定的研发机构,自第二年起年度经台州湾新区管委会考核认定合格的,给予其当年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50%、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连续扶持3年。对已经认定为国家级航空技术领域研发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技术中心、设计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研究院等)的企业,在航空小镇和“万亩千亿”平台设立研发分中心,安排一定数量的常驻科研人员并将相应的科研成果应用于实际生产的,每年给予500万元的扶持资金,连续扶持三年。推动产业知识产权发展,对低空经济企业当年度经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通过国家标准贯标认证且当年新增本地发明专利2件、PCT申请1件、新增数据知识产权登记3件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经科局;责任单位:发改局、党群部、人才发展中心、市监分局)
第五条 鼓励发展飞机维修改装服务。对近三年累计年营业收入超1000万元的航空维修企业,按其办公楼、厂房(含机库)实际投入给予建安成本的5%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鼓励引进飞机改装成套设备和零部件总装生产线,按设备投入的 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牵头单位:发改局;责任单位:投促局、经科局)
第六条 支持企业申请航空三证。对将总部或研发、生产基地总部落户在新区的低空经济企业,在新区申请的航空器产品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型号合格证(TC)和生产许可证(PC)的给予奖励,其中中国民用航空局23部、25部、27部、29部航空器奖励1500万;33部航空发动机奖励1500万元;轻型运动类飞机奖励800万元;大型载人无人驾驶航空器奖励1500万元;大型非载人无人驾驶航空器奖励500万元;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奖励300万元。奖励分阶段进行,具体为: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正式受理奖励总额的10%;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型号合格证(TC)奖励总额的40%,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PC)奖励50%。每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3000万元,同一型号仅奖励一次。
对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适航许可证并在新区生产的整机,按每架实际销售额的3%给予奖励,单架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城乡发展局;责任单位:发改局、经科局、投促局)
二、扩大低空飞行应用场景
第七条 鼓励发展通航飞行运营场景。对入驻新区企业名下注册或托管的固定翼、旋翼机等航空器在台州湾新区机场起降的年飞行小时数累计超过100小时的,奖励10万元; 年飞行小时数累计超过200小时的,奖励30万元;年飞行小时数累计超过300小时的,奖励50万元。单条航线常态化运营1年以上,并在1个年度起落架次至少达到200架次的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航线(航线需经审批认定),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专项补助的基础上,新区额外给予20%的补助,最长不超过三年。(牵头单位:发改局;责任单位:城乡发展局)
第八条 支持做大低空物流市场规模。对在台州湾新区开设经主管部门审批的无人机物流航线的运营企业,且常态化飞行运营的(每年完成飞行运营100架次以上),给予每条新开航线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并分类别给予运行补助:起飞重量不超过25kg的微轻小型无人机按照30元/架次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度不超过200万元;起飞重量超过25kg的中大型无人机按照90元/架次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度不超过500万元;对于同时开设微轻小型无人机、中大型无人机的货运航线企业,每家企业每年度该项补助金额不超过600万元。(牵头单位:发改局;责任单位:城乡发展局、循环公司、开投集团、公投公司)
第九条 支持开设载人应用场景航线。对于经主管部门审定在台州湾新区开设航线的eVTOL运营企业,且年载人飞行服务200架次以上的,分类别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实际运营费用的50%。其中,空中观光游览类每人100元/架次,台州市区内交通类每人200元/架次,城际交通类每人300元/架次,每家企业每年度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发改局;责任单位:城乡发展局)
第十条 鼓励扩大公共服务领域应用。加大投入,支持拓展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市政巡线、城管巡查、医疗救助、城市消防、应急救援、国土测绘、交通指挥、农林植保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牵头单位:办公室;责任单位:政法委、发改局、城乡发展局、社发局、公安分局、资规分局、行政执法支队、消防大队、交警四大队、三甲街道、海虹街道)
第十一条 鼓励发展航空培训业务。对在台州湾新区无人机航空小镇内设立独立核算并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培训资质(飞行、模拟器、维修)的运营企业,按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城乡发展局;责任单位:发改局、经科局、投促局、社发局、市监分局)
三、完善低空经济配套环境
第十二条 优化通用机场资源供给。对在台州湾新区依法登记注册,且从事低空产业相关研发、生产、服务的企业和机构,自机场使用协议签订之日起,跑道起降费“两免三减半”,机库、机坪租赁费“三年减半”。(牵头单位:城乡发展局;责任单位:经科局、市监分局、循环公司)
第十三条 支持低空基础设施建设。对在新区投资建设适应低空飞行航空器航线需要的无人机起降点、智能起降机柜、中型起降场、大型起降枢纽、eVTOL起降场、直升机起降平台等基础设施,并实际运营满1年以上的低空经济企业,按照其实际固定资产投入(不包含场地购置及租用、航空器及软件系统采购)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发改局;责任单位:城乡发展局、循环公司、开投集团)
第十四条 鼓励开展标准规范制订。鼓励在新区实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企业等牵头制定并发布的低空制造、低空应用、低空保障等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经认定,分别对应给予100万元、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每个申报主体年度奖励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牵头单位:市监分局;责任单位:经科局)
第十五条 支持交流推广活动。(1)支持我市低空经济领域企事业单位、协会、高校、科研院所在新区举办低空经济峰会、高端展会、学术会议,提升台州低空经济影响力。对以市政府及省级部门名义在新区主办的会议、论坛和展览,按实际发生的总投资费用给予50%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对以社会机构名义主办的会议、论坛和展览,按实际发生的总投资费用的20%给予资助,不超过100万元。(2)支持赴外参展活动。鼓励新区低空经济企业或机构参加珠海航展、亚洲通航展、新加坡航展、莫斯科航展、巴黎航展、英国航展等国内外知名专业展会,对其参加展会的展位费予以不超过3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度参展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发改局;责任单位:经科局、投促局)
第十六条 设立专项产业基金。设立低空经济产业基金,首期不低于10亿元,支持低空经济产业技术研发、生产制造、运维服务等细分领域优质项目建设,推动台州湾新区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投促局;责任单位:循环公司、开投集团、公投公司)
四、附则
1、本措施所称低空经济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无人驾驶航空器研发制造、低空飞行、关联配套、运营及保障等低空经济链上企业。所称小型、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概念与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保持一致。
2、相关措施在享受省、市、新区各项支持中,按就高原则执行,本政策同一企业同一事项不得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新政策调整的,根据新政策执行。
3、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以下情况的,取消当年奖补资格:(1)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2)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3)发生重大偷漏税行为、恶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稽查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4、商业航天类企业参照本政策执行。
5、本政策暂定试行三年,自文件签发之日起实施。
6、本措施由台州湾新区低空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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