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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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方案

为加大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用,大力发展农业领域低空经 济,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2024—2026 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 贴实施意见》(农办机〔2024〕3 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方案如下:

一、产品及生产企业条件

(一)产品条件

1.应获得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认证机构颁发的农机自 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2.申请补贴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 农机认证证书有效期范围内;
3.起飞全重不大于 150 千克;设计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 50 千 米/小时,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 30 米,最大飞行半径不超过 2000 米;
4.具备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多旋翼飞机药箱满 载悬停时间≥10 分钟;
5.有固定的药箱安装位置和唯一匹配紧固件,同一机型药箱相同;
6.设计有操作人员身份密钥接入装置,凭操作人员身份密钥连接后方可操作飞行;
7.加装有飞行控制芯片、电子围栏、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存储设备和施药作业系统,具备防重喷漏喷、防农药漂移、断点 续喷等功能,能够实现作业飞行可识别、可监测、可追查;
8.防护等级不低于 IPX5,具有全天候避障功能,距离障碍物 (直径≥2.5 厘米)3 米以外能自动避让,配备全自主飞行作业和 手动操控作业系统,可支持厘米级定位;
9.单台配备电池数量≥2 组,配备相应数量充电器。

(二)生产企业条件

1.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 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
2.建立有智能化管控平台,能够对其产品的作业飞行实行远 程实时监测、安全管控,且该平台已直接或间接接入民用无人驾 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
3.拥有健全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人员培训考核体系, 有较强的培训师资力量,能够对其产品操作人员按照民航局、农 业农村部规定的内容进行培训和考核,对通过考核人员发放操作 证书;
4.通过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在浙江省境内设立售后服务中心,保证常用零配件供应和提供产品维修服务。

二、补贴对象、条件及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简称 “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 织。购机者购买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数量应与生产、服务规模 相适应。
购机者应持有或拥有一定数量人员持有操作证。在申报补贴 前,已按照国家有关实名登记激活、依法投保责任保险、至少完 成 1000 亩次的农机作业量。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健全的农用无人 驾驶航空器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并提供出入库登记、专人保管、 植保作业流程、安全飞行管控、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 准由补贴额一览表另行公布。

三、补贴操作

补贴操作要求同常规补贴政策实施办法相同,购机者申报补 贴时应提供购机发票(非现金支付的另附付款凭证,现金支付的 应说明情况并签字确认)、补贴申请表、操作人员证明、作业量 证明、保险记录等相关资料。补贴申领原则当年有效,因补贴资 金规模所限、办理时限等原因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购机者,可 使用历年结余结转资金或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四、相关要求

(一)补贴对象应对其提交的补贴申请资料和所购置产品的 真实性负责,县级(含市本级、市辖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 门负责对相关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二)生产企业对其申报的产品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 性负责,并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违规责任等方面作出书面承 诺。产品的铭牌、机体钢印、补贴标识等应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规定。产销企业因违法违规引起的纠纷和经济 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三)补贴对象违反补贴政策实施、国家空中交通管制、通 用航空飞行有关规定等方面所引起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注1:本文为《浙江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附件

注2:《浙江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指出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民用航空 浙江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农计发〔2017〕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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