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低慢小”航空器活动区域管理办法(试行)》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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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下午,海南省新闻办公室在海南省新闻发布厅举行了“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第十六场)——《海南省“低慢小”航空器活动区域管理办法》专场。

5月2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向社会公开发布了《海南省“低慢小”航空器活动区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为2年。

出台《办法》有什么背景?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新闻发言人黄澎介绍,通用航空业是国家高度重视的新兴产业。在通用航空业中,会大量使用到“低慢小”航空器。该类航空器涉及种类多、飞行总量大,飞行较为灵活和分散,监管难度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部署,海南自贸港将在2025年底前启动封关运作。随着海南自贸港通用航空业快速发展和飞行量进一步增加,利用“低慢小”航空器进行走私等违法活动的可能性也相应上升,需要我们抓紧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为规范“低慢小”航空器管理,促进我省通用航空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民用航空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我们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了该《办法》。

《办法》涵盖了哪些内容?

黄澎表示:“《办法》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共6章、23条,在落实封关运作任务、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封关运作后运输来往自由便利和相关产业发展需求。”

黄澎介绍,为防范化解走私等违法活动风险:《办法》强化互联网监管,通过海南省低空飞行服务信息平台、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平台,建立报送与交换信息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信用管理体系;重点压实飞行活动组织者和管理部门责任。为保障封关运作后运输来往自由便利和相关产业发展:根据“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比较灵活和分散的特点,《办法》强化了服务便利化要求,通过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最大程度优化、简化管理;支持推动设有口岸的港口、火车站等场所增设临时起降点,设有口岸的机场向航空器积极合理开放等; 对境外与海南自贸港之间的飞行活动在特殊情况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现行规定予以支持。

黄澎表示,下一步,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将积极会同相关单位落实好《办法》的实施工作,并与有关单位共同争取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的支持,研究制定促进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发展的扶持政策措施,不断完善低空飞行服务平台,全力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努力构建全国最优的低空飞行环境。

在“低慢小”航空器飞行管理方面,有什么新变化?

黄澎介绍,《办法》主要基于地方政府事权、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新形势以及现行相关规定要求,在地方政府层面进一步细化了相关执行内容,明确了各部门职责,重点加强了飞行活动基本信息管理,涉及中央事权的管理事项沿用现有规定,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新增设相关限制和审批事项。

以下这3种情形,可不另行报送飞行动态

黄澎提醒,如果不属于“国家另有规定”情形,并且使用自制无人驾驶航空器等不具备自动广播飞行动态功能的航空器开展飞行活动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完善自动广播飞行动态功能,或者联系海南省低空飞行服务信息平台报送飞行动态。

(来源: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延伸: 海南:《海南省“低慢小”航空器活动区域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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